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道理已经人人皆知,但现实中总有个别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您瞧,以下这两位,不仅酒后开车,而且还无证和醉驾,你说胆子得有多大。
近日,太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两起因醉酒驾驶引发的危险驾驶罪案件。这是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施行后,太平法院首次公开审理并宣判的危险驾驶案件。
审理经过:经查明,二名被告人无视法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案安全法规,分别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中一名被告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资格,系无证驾驶;另一名被告人因醉驾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车辆受损,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审理结果: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结合个案的犯罪事实、危害结果、认罪认罚态度等情况,依法审查案件基本事实,当庭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及陈述,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做出当庭宣判:分别判处二名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法庭教育:承办法官告诫两名被告人永远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要深刻认识到醉酒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交通安全的重要性,时刻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对法律心存敬畏,主动学法,自觉守法。
法官提醒:生命无价,酒后禁驾。请广大群众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共同筑牢拒绝酒驾醉驾的坚固防线。
新规要点:
(一)醉驾从宽处罚情形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1、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2、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3、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4、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5、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二)醉驾从重处罚情形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11、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13、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5、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三)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0、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在坚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醉驾标准的基础上,《意见》通过总结执法司法实践经验,采取列举模式,明确了醉驾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从宽处理、从重处理、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体现了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司法理念,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进一步推进轻罪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醉驾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1、现场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2、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没有争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
4、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醉驾案件案情不复杂,适用法律方面相对明确。在明确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案件范围的前提下,《意见》进一步作出了简化取保候审办案手续、缓刑可以不进行调查评估、简化法律文书制作等规定,建立健全了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做到简程序不减权利,实现案件优质高效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