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律师办案记】“酒驾、逃逸、无证驾驶”商业险也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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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31 04:34

【鲍律师办案记】“酒驾、逃逸、无证驾驶”商业险也要赔!!!——史上最复杂交通事故案件击破保险公司霸王条款

2019-05-24 11:41

2019年5月15日,在历经一审、二审、重审(一审)、二审后,我们终于彻底击垮保险巨头,从此酒驾、逃逸、无证驾驶、改变汽车使用性质不再是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的绝对理由。正义虽然迟到,但终究还是到来了。

作为我国司法史上最早对保险公司绝对免责霸王条款提出挑战,并且通过坚定诉讼获得法律支持的案件之一。为此我们遭受了前所未有的诉讼狙击,毕竟案件的结果将损害到保险巨头乃至整个保险市场的核心利益,财大气粗的保险巨头们聘请了浙江省顶级律所专业律师团队律师15人次(不包含背后的团队),其中包含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多位大牌资深律师,而且其他被告也聘请了众多优秀律师和法律工作者。

这是史上涉及部门最多的交通事故案件,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司法程序和部门,交警、公安、检察院、法院、仲裁、司法局、鉴定机构……

这是史上最离奇的事件,在交通事故中能发生的情节几乎都发生了,销售假证、违规代理、租赁、酒驾、改变车辆使用性质、逃逸后找人替罪、无证驾驶、虚假陈述……

这是史上最具价值的案件之一,突破普遍法律观念(包括绝大多数法律职业者),受益者涵盖了今后同类型案件的所有索赔者,将改变无数家庭命运。用一个诉讼清理不规范的保险代理市场,促使保险市场规范化。

案情简述

2017年3月10日,扩建中的宁海某主干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事故后驾驶员逃逸,数小时后一位自称是驾驶员的男子主动归案,宣称当时因为害怕逃回家,但是经过激烈的心理斗争后决定回来对事故负责。

因被害人杨某已死亡,本案涉嫌交通肇事罪,在审讯过程中民警察觉到投案人对于事故过程言语不详,有不同寻常的恐慌和懊悔情形,敏锐地觉得本案存在顶包的可能。为此调取了事故路段沿线的监控,发现投案人并非是真实驾驶员,进一步审讯后,投案人交代出其为肇事司机童某顶罪的真相,原来肇事人童某因为存在酒驾、超速将被害人撞死,害怕因为酒驾受到刑事处罚,故而安排投案人来顶罪。投案人本以为只是普通交通事故,只要赔钱就可以,然而让其意想不到的是被害人已经死亡,本案将会按照涉嫌交通肇事罪处理,面临刑事处罚,内心的恐慌被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察觉,包庇行为露馅。肇事人童某被抓捕到案后,核查发现其持有的驾驶证系假证,肇事车辆的持有人是昝某。据童某交代,驾驶证系其通过某宝网站购买,卖家宣传是通过内部关系取得,并且在公安网上已注册的证件,其一直以为是真的。

被害人杨某留下年近六旬的父母、孤立无援的妻子、一双懵懂的幼女,失去了顶梁柱,一家人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借用杨某妻子的话说“此刻我想到了死亡,这些天几次想到了用自杀结束痛苦,但是想到一双幼女还需要抚养,我要为她们活下去”。

2017年3月12日,宁海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经验丰富的鲍玮琦律师帮助这个可怜的家庭,并随即为其办理了诉前财产保全。

律师调查

因多个涉案人员和单位的不配合,取证过程困难重重,经鲍律师耗费巨大精力的缜密调查,初步确定以下事实:

1、该肇事车辆的车主为昝某,事故发生时驾驶员为童某,童某系通过汽车租赁公司取得该车辆。

2、该肇事车辆系昝某通过杭州某汽车中介公司购买的二手豪车,购买过程中由中介公司代为办理了全部的过户手续,因原车主将商业险退保,所以中介公司代为购买了商业险。交强险和商业险承保单位份属国内最大保险的两个省级分公司。

3、该汽车租赁公司系肇事车辆车主昝某的丈夫陈某设立的一人独资公司,车辆的购买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支出,租赁公司无独立财会结算体系,获得的收益亦由两夫妻共同支配。

4、事故发生路段的业主单位系交通局,本次扩建施工的负责单位是住建局,工程承包单位系某建筑工程公司,该公司将挖掘、平整工作分包给另一家建筑公司,而该建筑公司再次将清运事项分包给某土方公司,安全隔离墙分包给某园林施工公司。本案事故发生原因中包含了该施工路段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清运未维护好路段安全行使环境的原因。

5、肇事司机童某当时系酒后超速行使,事故发生后担心酒驾被罚,安排亲戚顶包(因包庇罪已被刑事处罚),符合酒驾后逃逸的情节。童某持有的驾驶罪系假证,依法认定为无证驾驶。经交警队认定该事故中童某承担全部责任,死者杨某无责任。

6、死者杨某系某电器公司的总管,事故发生时系下班回家路上,依法可认定为工亡,虽然为农村户籍,但是全家居住在城区,主要收入来源系其工资和奖金收入;父母随同生活,身体不好,无工作能力和其他收入来源;妻子办一小厂,大女儿7岁,小女儿2岁。

全方位法律支持

本案涉及了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及工亡等的行政行为、刑事和解的谈判和协议起草、工伤赔偿、刑事案件参与、民事诉讼代理,看似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件,除了普通的诉讼主体外,还包括了劳动部门、交警部门、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民政局、档案局、交通局、住建局、拆迁办、司法鉴定所等众多机构,办案律师协助完成了全部的工作,依法顺利获得了工伤赔偿,但是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肇事司机童某的家属毁约,撕毁即将签订的赔偿协议,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只能将索赔重点倾向民事诉讼。

诉讼风云

第一回合

这不是真正的胜诉

2017年3月16日,在分析了十余个涉案诉讼主体和数十个法律关系后,考虑到赔偿能力和各种风险,甚至考虑到其中一个主体系当地有名涉黑团伙(现已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捣毁),最终确定对其中的七个主体提起诉讼。

开庭前通过童某交通肇事案的旁听,得知童某在该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三次,该租赁公司未审核驾驶证的真伪,仅在前两次租赁过程中有签过租赁协议,事故发生当次,未签订协议,预交租金后便由童某直接将车驶离。

作为国内最早提出商业免责条款应当依法限制使用理念的律师之一,鲍律师在一审过程中,通过庭审调查,获知车主昝某在购买商业险时没有实际到场,而是由中介公司代为购买,对于相关文书的签字情况,并不清楚,但是确定保险公司未将相关的合同免责条款内容予以告知。为此我们在庭审过程中一再要求法庭调查签字的真实环境,是否有告知免责事项的行为,如果没有做到告知义务,那么商业险的免责条款应当认定无效。庭审现场辩论激烈,持续了整整两天,其中一次因为时间过长,甚至导致庭审直播录音录像系统崩溃。

2018年3月28日宁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很遗憾这份延续惯例的判决书未支持代理人强烈要求商业险赔偿的请求。死者杨某的妻子通过杭州、上海多家大型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的咨询,并且向其他法院、交警、律师等多方征询后,得到的一致意见是“肇事人存在无证驾驶、酒驾、逃逸等行为,只要任何一项存在,商业险不赔是常识性惯例”,死者杨某的妻子万分沮丧,表示不会上诉。在几乎所有人都说不可能赢的环境下,言语的激励已无可能激发他们的斗志。但是这份停留在书面的判决书存在严重的执行难情况,鲍律师对于结果并不满意,当下表示这不是真正的胜诉。

第二回合

不抛弃不放弃,

死者家属重拾信心再起征程,

上诉获转机

数日后,不甘心的鲍律师通过笔迹对比,发现虽然多份签名的字迹极其相似,但是在收笔的时候有明显不同,一份签字的收笔显得圆润,而另一份签字的收笔明显锐利,在短时间内的两份签字,同一个人一般不存在如此巨大风格改变的可能。为此鲍律师再次找到了死者杨某的家属,分析签字伪造的可能性,以及能够打破保险公司霸王免责条款的法律依据。看到举棋不定的委托人,为了正义得以彰显,当下承诺“如果二审输了,产生的鉴定费、诉讼费由本人承担”。杨某的家属被鲍律师信心满满的执着所感动,终于下定决心提起上诉。

此次上诉,依法申请了司法鉴定,对商业三者险签字是否为车主昝某所签署做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该签字并非是肇事车辆车主昝某的笔迹。在法官制作的昝某笔录中也进一步得知,对于是否有过在商业险合同上签字这件事没有任何印象,而且确实没有被告知商业险免责条款。历时一天的庭审辩论再次主要围绕未告知免责条款时,商业险是否免赔展开。

2018年8月20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第三回合

狭路相逢勇者胜,在不对等较量中获胜

保险公司意识到事态严重,与他们预设的情况偏移,慎重地聘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案件顶级律师团队的资深律师亲自挂帅。开庭辩论白热化,这不仅仅涉及到保险公司担心败诉后类似案件的连锁赔偿,也关系到知名律师追求的胜诉率。双方都做了非常充足的准备,庭审过程中不断引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案例、学者研究成果、专家意见,甚至于对于部分专业名词也作推敲辩论。这场较量,显然我们是处于弱势的,一则相关案例中商业险不赔是公开的惯例,甚至老百姓在日常获得的法律宣传信息也是如此认为;二则保险公司的律师是该领域资深专业律师,拥有非常丰富的办理经验,并且有团队支持;三则保险公司拥有巨大的财力和人脉资源,办理过程中,代理人不止一次的接到保险公司发出的聘请为法律顾问的邀请。但还是选择断然拒绝,咬牙坚持下来。

2019年2月28日,宁海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我们提出的保险公司需要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的相关意见。

第四回合

蛇打七寸,保险公司无力回天

此时大部分法律责任已经明晰,无明显争议。但是商业险的承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再次聘请资深律师参与诉讼,试图推翻一审判决,免除其商业险赔偿的责任。作为老对手,双方阐述新的代理意见,针对上诉事由展开了数小时的法庭辩论。但是我们抓住了商业险免责条款在合同法上属于必须阐释的条款,既然承保了,那么就应该告知投保人,如果没有告知,那么条款是无效的基本意见。而对于车主将私家车用于租赁市场,改变汽车使用性质后商业三者险免赔的意见,我们认定其仍在合同免责条款内,但同时因为该条款未被告知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2019年5月15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自此,这个长达二年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案件终于获得圆满的胜利,为这个事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律师说法

这个案件是有史以来法律事件覆盖最全面的交通事故案件,众多的巧合同时出现,导致本案涉及行政、劳动、刑事、民事四大板块,恐怕最好的编剧也无法写出如此复杂的剧情。复杂案件非常考验律师的功底和综合判断能力,毫不夸张地说如果能够吃透这个案件,可以办理所有交通事故案件。

保险公司作为强势单位,使用格式条款的同时剥夺了投保人正当权益,以往法院毫无例外地选择支持保险公司,当然这可能也是基于引导公众守法的目的。而且在一些日常法律宣传时武断认为“酒驾、逃逸、无证驾驶,商业险绝对免赔”,久而久之这个霸王条款成为公众的“铁律”,包括专业法律人在内,均鲜有对此提出异议。也正因为如此,本案作为最早一批对此霸王条款提出异议的案件,办理过程中遭受了保险公司前所未有的重视和诉讼狙击,对于这类具有拓荒意义的案件办理,面对庞大机构和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强强联手反扑,我们始终坚定法律信仰,坚信法律的公正。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众多,由于保险代理市场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办理过程中图方面或者急于谋取利益,违规操作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个乱象导致很多车主并不知道保险合同免责事项,一旦出事,索赔无门的现象自然频频发生。本案中保险合同作为平等之间签订的合同,在实践中多以格式合同的形式签订,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所以为了减少格式条款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侵害,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认定无效的格式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在办理商业三者险的时候,伪造签字,未履行告知投保人免责事项的义务。属于严重的合同义务未尽到行为,这也是本案能够最终获胜的基本法律依据。所以本案中虽然车主昝某存在改变汽车使用性质,肇事司机童某存在酒驾、超速、逃逸、无证驾驶等一系列恶劣情节,但是人民法院最终还是支持了我们所提出商业三者险要赔的意见。

法律适用

01

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该条款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该条款不公平的,也视为未订立。

02

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第一、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属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03

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制

《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也就是说,应当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第二、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此项解释原则来源于罗马法上“有疑义者就为表义者不利之解释”原则,后来被法学界广泛接受。

第三、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如果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即由双方当事人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所拟定的条款),并且两种条款的内容不一致,那么采用不同条款,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同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该原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也是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也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给我们默默坚持、不断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又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鲍律师

疯狂打call~~~

End

宁海微普法 原创发布

来源:宁海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