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左侧车道的速度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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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04 13: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高速公路上,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对于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情况,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时,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当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与车道行驶速度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行驶。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中,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在遇到特定情况时,机动车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这些情况包括:

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对于违反限速规定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章记分分值规定,处罚如下: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12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9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6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6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3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一次记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