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欠钱不还有新招,看民法典如何为你的资产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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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4 20:00

台江区人民法院

增强宪法观念

推进依法治国

近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这是台江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宣判的首例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陈某向江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江某当日通过银行向陈某转账交付借款本金。陈某借款后至今均未偿还本息,经江某催讨也拒不偿还。近日,江某诉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向其还本付息。

2021年1月5日,台江法院经审理查明,江某与陈某订立的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江某已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案涉借款合同成立,陈某未依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因此,陈某应向江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

溯及适用或衔接适用的主要法律问题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本案债权债务产生之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借款人出具借条,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诉至本院,欠款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案件意义

民法典实施后,涉及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法律适用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在本案中,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欠款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法适用民法典。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原标题:《惩治欠钱不还有新招,看民法典如何为你的资产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