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法院马桥法庭法官助理 王佳杨
【简要案情】
刘某自2017年3月在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环卫工作,月工资4269.76元。2019年11月11日,刘某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与案外人宋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刘某受伤。经认定,刘某无责,刘某认为其所受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便于2020年11月1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于2020年11月11日向桓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11月19日,桓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刘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裁决不予受理,刘某遂向桓台县人民法院起诉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辩称,根据桓台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出具的证明,刘某已于2012年3月年满60周岁,并于当月开始领取城乡居民退休养老金,原、被告之间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在物业公司上班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经庭审查明,刘某于2017年3月份到物业管理公司上班,上班时已满60周岁,其于2012年3月份已开始领取城乡居民退休养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刘某已达到退休年龄并且开始领取居民退休养老金,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刘某要求确认其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为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3、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
4、责任承担不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5、合同内容受法律约束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6、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休息休假时间劳动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等。对于劳务合同而言,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劳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安排提供劳务的时间。至于是否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务,每天提供多少时间的劳务等问题,双方可以自行约定。
7、保护时效不同。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劳务争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即三年。现行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8、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9、履行合同中的伤亡事故处理不同。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劳动者的职工在为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只要不是劳动者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由过错方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原标题:《【以案说法】“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一字有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