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贷款,欠钱不还可能将面临的是高额罚息,更有甚者,是被拍卖房产的可能。近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被告高某、马某与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借款金额为298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法院审理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则应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息。现被告对本金及利息未归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8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67818.72元。抵押房产就抵押担保范围内的贷款本息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法官说法
欠钱不还将面临的是高额罚息及被拍卖房产的可能,更有甚者还可能需要支付高额违约金,一旦选择铁了心拒不执行判决便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原标题:《【以案说法】欠银行钱不还,后果会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