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违反忠实义务,无过错方索赔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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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6 02:31

配偶婚内出轨,真心错付

感情受到伤害 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今天,港法君带大家走进典型案例

讲讲离婚损害赔偿的那些事儿。

案情简介

小红(化名)与小明(化名)于2013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小花(化名)。2019年10月,小红以二人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请求抚养婚生女小花,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案件审理中,小明辩称不同意离婚,即使判决离婚,婚生女小花也应由其抚养,且提供小红与异性的暧昧微信聊天记录、滴滴打车记录、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证据主张小红自2015年起在婚内多次出轨,对婚姻不忠诚,分割共同财产时也应对其予以少分或不分,并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

小红虽对上述部分聊天内容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反驳,其辩称虽与其他异性存在暧昧聊天情形,但不存在实际出轨之实,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中请求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的前提系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有同居之实,而本案不存在此种情形,故小明上述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纠纷已久,已无和好可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小红的离婚请求予支持。根据小明提供的小红与其他异性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结合小红的陈述,可以认定其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对小明的精神势必造成一定损害,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经济能力和辖区的生活水平,故判决小红赔偿小明精神损害赔偿金,同时对婚生女的抚养问题、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裁判。

叮……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可见,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亦是法律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严重的伤害。

本案中,小红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小明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走向破裂。虽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无过错方请求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的情形中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但小红的不道德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亦有悖公序良俗,更是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因此,小明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小红因婚内出轨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承办法官综合全案证据作出上述判决,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法官在此提醒,对于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原则的保障,受害方应注意自我保护,提前收集证据,才能保证自身精神损害诉求得到支持。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文稿:叶绿萱、许煌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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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劳燕分飞,伤痛谁赔——婚内出轨违反忠实义务,无过错方索赔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