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也称为“保留条款”,是指当一国法院根据其国内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则国内法院可以依据此理由直接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这种对外国法适用加以直接限制或排除的制度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各国立法对该制度有不同表述,普通法系国家常用的是“公共政策”、“特殊政策”或“法律秩序”;大陆法系国家则分别用“善良风俗”、“法律之目的”、“法律之基本原则”或“与国家社会有重大关系之情事”。
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是体现各国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对外基本政策与社会秩序的总概括。因此,它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还是一个政治概念。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实质就是国家在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用以维护其本国利益的一种重要工具。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是作为适用外国法时的一种救济和补充手段而提出来的,对本国社会秩序起着一种“安全阀”的作用。具体表现在:其一,符合主权原则,有利于国家主权的维护;其二,其含义的不确定性,使其在运用时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伸缩性;其三,对比其他限制外国法效力的识别、反致、转致以及外国法内容的查明等几项制度,公共秩序保留更直接而彻底地排斥了外国法的适用;其四,在法律上将拒绝适用外国法的责任推给了相应的外国法。
随着国际私法的日益国际化,公共秩序保留作为传统的国际私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也必然会走向国际化。各国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同意在国际范围内对公共秩序的标准、内容、范围做出内涵相对一致的规定,使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升华为国际公共秩序。然而,各国间经济、文化、历史、法制的差异不是短期内可以消除的,形成完全统一的标准也并非易事,需经过一个渐近的过程,也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