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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举报,举报电话:0778-8223589。
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4年第一批)
廖 珂
黄启洲
男,住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德山路,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86XXXX0035,执行标的3.23万元。
何有飞
黄启洲
男,住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龙岸镇龙凤村上回龙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90XXXX0830,执行标的1.56万元。
梁凤菊
黄启洲
女,住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白马路一巷,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81XXXX0888,执行标的13.33万元。
罗丽丽
黄启洲
女,住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90XXXX0040,执行标的7.14万元。
梁佳燕
黄启洲
女,住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长春路,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83XXXX0048,执行标的2.1万元。
张元春
黄启洲
男,住广西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丹洲镇板江新江街,公民身份号码4522281986XXXX0012,执行标的2.3万元。
廖忠志
黄启洲
男,住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怀群镇怀群社区小坡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82XXXX4415,执行标的3.94万元。
韦和军
黄启洲
男,住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永宁街,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85XXXX0014,执行标的24.78万元。
岑名东
黄启洲
男,住广西百色市乐业县同乐镇鱼塘村鱼塘屯,公民身份号码4526291982XXXX0310,执行标的4.04万元。
莫松姿
黄启洲
女,住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78XXXX0065,执行标的28.94万元。
林梦珍
黄启洲
女,住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龙岸镇龙凤村土城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77XXXX0846,执行标的1.31万元。
梅宝强
黄启洲
男,住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长安街,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91XXXX1217,执行标的7.36万元。
何求茂
黄启洲
男,住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桥头社区周冲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88XXXX2012,执行标的3.39万元。
明宫勇
黄启洲
男,住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下坳镇龙林村六洞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92XXXX1415,执行标的14.78万元。
杨启成
黄启洲
男,住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永安村五里排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61XXXX1617,执行标的3.66万元。
黄代良
男,住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龙岸镇北源村石塘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92XXXX323X,执行标的5.14万元。
孔令强
男,住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平洛村孔家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74XXXX0159,执行标的58.9万元。
黄建松
男,住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古耀村山脚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84XXXX0010,执行标的8.17万元。
施燕玲
黄启洲
女,住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乔善乡乔本村拉伦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95XXXX3223,执行标的21.5万元。
韦昌娴
黄启洲
女,住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黄金镇义和村太和屯 ,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1XXXX1044X,执行标的2.08万元。
罗 波
黄启洲
男,住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乔善乡拉龙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82XXXX0051,执行标的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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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