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被打不一定成为新闻,城管打人必定成为新闻。城管执法有千般委屈,万般无奈,都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原则,规范、规范、再规范是维护城管队伍形象的必由之路。
【案例:协管秤杆打菜贩】
据江南都市报报道,7 月6日上午10时许,在景德镇市瓷都大道支路兴华路入口处,昌江区城管局新枫中队几名城管人员在劝离一名占道经营的女菜贩时发生冲突,其中一名城管挥起握着半截秤杆的右拳击中女菜贩脸部,女菜贩的儿子在一旁吓得嚎啕大哭。围观市民用视频记录下了城管的行为并发到微信朋友圈。
对此事件,昌江区城管局表示,涉事城管停岗!并发布兴华路口执法冲突情况通报。
【官方通报】
关于兴华路口执法冲突情况说明
一、事情经过
7 月6日上午10点40分,昌江区城管局新枫中队新风路网格在巡查至兴华路口市容秩序时,发现瓷都大道兴华路交叉口一处流动摊贩占道摆摊,售卖蔬菜。现场网格执法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劝离,让其撤出道路、停止违规占道经营行为。过程中该当事人情绪激动,辱骂执法人员,态度强横拒不配合,并踹翻摩托车。为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杆秤进行收缴,过程中当事人情绪更加激动,与执法人员拉扯,并利用断裂杆秤先攻击我工作人员,导致工作人员腹部、肘部、手部受伤,队员王景情绪激动与当事人发生冲突,并还手一次。为防止事件进一步恶化,执法人员立即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当时现场情况复杂,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当事人不见踪影,具体案情公安部门还在调查当中。
二、初步处理结果
事件发生后,昌江区城市管理局召开紧急会议,初步认为,队员王景现场执法不当,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对王景进行停岗处理。下步等待公安机关调查清楚给出结论后再做进一步处理。同时,会议决定在全局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作风纪律整顿。
昌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0 年7月6日
【记录仪记录情况】
记者获取了城管队员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保存下来的视频。从这段完整的视频可以看到,事发时间是6 日上午10时44分,起初城管人员只是指责女菜贩不自觉,刚被驱离又返回,并催促其不要多说赶紧收拾好东西离开,但女菜贩在争辩后情绪突然激动,上前拍打摩托车,随后被城管人员控制住双手,在被拉开后,女子先和一个瘦高个城管发生口角,随后转向“胖城管”,两人很快有身体接触,女子随后倒地,“胖城管”也一直弯着腰,两人似乎在抢夺什么,很快,女子起身,手中多出了一截秤杆,“胖城管”甩开市民和同事的拉扯,挥拳打了女菜贩。
局长徐晖告诉记者,已经获悉该事件,初步了解的情况是,事发前,女菜贩在高峰时期在主干道占道经营,该局新枫中队的协管进行执法时,女菜贩有用秤杆攻击协管的行为,并导致协管队员受伤,之后该协管队员才做出了极为不当的行为。不过徐晖表示,涉事队员的身份是正式工还是协管并不重要,外出执法时,都是该局的工作人员。应该说,无论女菜贩是否有攻击行为,该队员挥拳打人的行为都是极为不当的。事发后,队员也向警方报警,希望警方介入调查,同时城管局的态度也很明确:坚决调查清楚,绝对不护短不包庇。
流动商贩抢夺暂扣物品应对策略
从以上官方通报、记者报道以及执法记录仪记录情况来看,这起冲突事件是一起典型的流动摊贩与城管人员争夺暂扣物品引发的事故。协管员情绪激动在冲突中拿着半截秤杆捶打菜贩,尤其是当着小孩的面打人,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协管员拿秤杆打人,虽然事出有因,但违反了《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这个案例充分说明,城管执法人员一定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否则一旦像本案例的队员那样出现粗暴行为,就会使事情向反面转化。本来依法劝离或者暂扣物品是正常的执法行为,就算接触中被当事人所伤也不能动手打人。相对人打伤队员是阻碍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及时报警给予应有的处罚。你如果动手与相对人对打,就使案件的性质变了,本来有理也变成了没理。
当然,流动商贩缺乏遵纪守法意识,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摆摊,与城管人员打游击,的确是城市市容秩序管理的一大难点。严格规范执法,遇到屡教不改或者撒泼耍赖的相对人,城管队员还会受到很多委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除了劝导之外没有太多的执法手段,根据证据先行保存的法律规定对违规经营的物品进行暂扣实属无奈之举,暂扣行动极容易引发商贩与城管人员的肢体冲突。因此,城管执法人员在采取暂扣行动时,一定要十分慎重,一旦决定暂扣,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做充分的准备。树立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除了规范、规范再规范,别无他路。
要注意暂扣物品的适用条件和法定程序。扣押物品必须依法实施,特别要注意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不建议暂扣商贩兜售的活禽、水产、蔬菜、水果及其他保质期较短、容易腐败的商品。同时,扣押物品时需注意以下事项(以下四条摘自王毅、何福平主编《城管综合执法实务操作与典型案例》):
一是扣押时执法对象有抢夺动作苗头的,站在执法对象侧身的队员要立即反应、紧靠执法对象,并用身体阻拦执法对象与扣押物品接触。
二是扣押物品上车后执法对象仍有抢夺苗头的,应密切关注执法对象,防止抢夺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同时执法车辆和扣押物品要迅速离开现场。
三是执法对象紧追执法车辆的,执法车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但不下车,等执法对象情绪稳定后再驾车离开,必要时可报警。
四是执法对象已爬上执法车短时间内不愿离开的,可安排执法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劝导下车,不得强行拖拽,必要时可报警。
已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其物品归属和保管责任由执法机关承担,如果执法对象抢夺物品,就已经构成了妨碍执行公务的事实。因此,在避免抢夺的情况下,应该通过执法记录仪记录全过程,摄录抢夺过程的事实证据,做报警处理,而不是和执法对象现场争执。
附录:暂扣物品的适用条件和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在日常执法中,可采取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其他形式去收集证明和认定行为人违法事实的证据,并非一定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先行登记保存的适用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规定“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是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适用条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原因可能是客观的,如作为证据的物品可能由于时过境迁消耗、散失,失去证据作用;也可能是人为的,如作为证据的物品被销毁、涂损、转移、隐藏等。这些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会经常遇到,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决定,属于自由裁量的范畴。此外,还需强调的是,先行登记保存的对象是证据,因此其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3个基本特征。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对与具体案件无关的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行政处罚法》未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作具体规定,在城市管理执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为了规范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顺利开展,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告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理由、依据、处理期限、法律责任、保存的地点和联系人;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张贴封条,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9、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