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东法小立,别看我身材小,脑袋大,我可是法院立案百事通,更是您身边的诉讼维权小帮手!小立发现,许多当事人在立案路上走过的“弯路”都似曾相识,这可把小立着急坏了。为了帮助大家减少诉累,主动避开立案“拦路虎”,小立开动能动司法脑筋,决定主动出击。
小立今天带来的问题是:“你的约定管辖条款真的有效吗?”

举个栗子






【小立提示】
管辖很重要,约定要谨慎!在这个案例中,两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这样的约定是没有效力的。一旦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约定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大家的诉讼成本会变高、维权周期会变长。
所以,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哦!

【小立的“百宝库”】
除了前面的例子,小立还遇到过很多当事人约定管辖不恰当的情形,细心的小立根据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案例库刚刚上新的案例,帮大家整理好了“约定管辖必看指南”,一定要收藏学习哦!
#01
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约定由中级法院管辖?
无效!
约定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约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就突破了级别管辖的规定。
北京地区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约定管辖之前可以查看一下哦!

#02
不动产纠纷约定由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无效!
约定管辖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通过约定的方式变更管辖法院是无效的。常见不动产纠纷案由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除不动产纠纷案件适用专属管辖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03
在涉及人身属性的纠纷中适用约定管辖?
无效!
约定管辖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像离婚案件、变更抚养关系、劳动争议案件等具有人身属性的纠纷,不能适用约定管辖。
#04
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
无效!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指的是有直接的、客观存在的联系,如果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约定管辖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履行地点仅指合同中载明的“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形,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
#05
笼统约定由“某地法院”管辖?
不一定有效!
约定的管辖法院需明确。当事人约定管辖时笼统约定由“某省法院”或者“某市法院”管辖的,结合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如果在起诉时不能确定唯一一家法院有管辖权,属于约定不明,管辖协议无效,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果能够确定的,管辖协议有效。
#06
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
无效!
涉案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否守约需经过实体审理后才能查明,在起诉时并不能据此确定管辖法院,属于约定不明,约定管辖无效。
类似的约定例如由“原告方”“合同甲方”法院管辖,因管辖法院明确,约定是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告方”“合同甲方”住所地在管辖协议签订后发生变更,仍然按照合同签订时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07
约定争议解决先仲裁,后适用诉讼?
仲裁条款有效,诉讼条款无效。
当事人虽就同一争议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但协议明确约定,或者协议内容表明应首先适用仲裁方式、然后适用诉讼方式的,属于“先裁后审”协议。先仲裁条款依据其应当适用的法律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后诉讼条款即因违反我国仲裁一裁终局法律制度而无效。

有效约定管辖的条件
说了这么多,让我们来总结一下有效协议管辖需要具备的主要条件吧!
第一,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协议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
第三,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对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不适用。
第四,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五,双方当事人必须在诉讼前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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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东法小立有问有答(一)——您的约定管辖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