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证件的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间关系,应当平等、公正、自由、自愿的进行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财产权、人身自由权以及人格权不得受非法侵犯。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提出一些苛刻条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一些其他名义(如制作工作服)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有的用人单位还违法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方面的权益。目前,这些现象还较为普遍。在立法征求意见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针对这个问题,本条对此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更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居留证、暂住证以及其他从业资格证等合法有效的证件。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根据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例如,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件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包括要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第三人形式的人保,或者财产担保;也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即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任何钱款、财物。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根据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