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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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6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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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0796号

二零二四年三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0796号

致: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以及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牧原股份为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牧原股份在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备案或公告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牧原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22年2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2月11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

2022年2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2022年2月12日至2022年2月21日,公司内部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予以公示。

2022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2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2年3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2年3月14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2022年3月14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22年3月2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3月25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数量为59,685,191股,授予价格为每股30.52元,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人数为5,577人。

6、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17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并注销上述17名离职人员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合计164,818股限制性股票。

2022年4月28日,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发表了意见。

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发表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2年6月9日,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5,322,085,1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48023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2022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0.5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30.27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022年6月10日,独立董事就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事项发表了意见。

2022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就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相关事宜发表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情况。

8、2022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299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岗位调整、退出等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并注销上述29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合计2,563,074股限制性股票。

2022年12月12日,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及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发表了意见。

2022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发表意见。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发表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2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3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3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并注销上述31名离职人员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合计266,400股限制性股票。

2023年1月6日,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发表了意见。

2023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发表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情况”。

10、2023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89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等原因退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并注销上述89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830,981股。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项。本次共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7,614,356股,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15,603股。

2023年3月13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发表了意见。

2023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44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等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并注销上述4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合计186,287股限制性股票。

2023年4月26日,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发表了意见。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发表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情况。”

12、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述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2023年7月13日,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381783元(含税)。

2023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0.272元/股加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29.534元/股加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2023年7月17日,独立董事就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事项发表了意见。

2023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就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相关事宜发表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情况。”

14、2023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359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等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并注销上述35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合计1,529,253股限制性股票。

2023年12月5日,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发表了意见。

2023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发表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3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1、2024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2、2024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规定,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

1、解除限售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为自首次授予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并上市日期为2022年3月25日,第二个限售期于2024年3月24日即将届满。

2、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生猪销售量增长率均以公司销售简报或定期报告所载数据为准。 只有公司满足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公司如未满足当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2022年至2023年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2021年生猪销售量为基数,2023年生猪销售量增长率为58.50%,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生猪销售量为基数,2022年生猪销售量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生猪销售量为基数,2023年生猪销售量增长率不低于40%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制定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级。 考核结果等级 4,499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或“B+”,其个人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100%可解除限售,共计可解锁24,939,300股;3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其个人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80%可解除限售,共计可解锁194,256股; 4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其个人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50%可解除限售,共计可解锁19,497股; 7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其个人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不能解锁。 此次合计共计可解锁25,153,053股,剩余454,526股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对上述股份实施回购注销。

等级说明 A B+ B C D

解锁比例 100% 80% 50% 0%

激励对象只有在解锁期的上一年度考核为“A”或“B+”时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上一年度考核为“B”时则可对该解锁期内可解锁的80%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上一年度考核为“C”时则可对该解锁期内可解锁的50%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而上一年度考核为“D”则不能解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依照《管理办法》等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4,534人,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71人。本次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153,053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4602%,具体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曹治年 常务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163,500 81,750 0

杨瑞华 副总裁 245,200 122,600 0

褚柯 副总裁 98,100 49,050 0

秦军 董事会秘书、首席战略官 43,500 21,750 0

高曈 财务部负责人 245,200 122,600 0

王春艳 首席人力资源官 196,200 98,100 0

李彦朋 养猪生产首席运营官 147,200 73,600 0

张玉良 首席智能官 98,100 49,050 0

徐绍涛 牧原肉食总经理 98,100 49,050 0

袁合宾 首席法务官 81,800 40,900 0

王志远 发展建设总经理 81,800 40,900 0

核心管理和技术人员等(4,549人) 49,716,425 24,403,703 454,526

合计 51,215,125 25,153,053 454,526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2024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13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等原因退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并注销上述133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606,840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3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其个人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80%可解除限售;4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其个人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50%可解除限售;7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其个人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不能解锁。公司将对不能解锁的股份进行回购注销。

2、2024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发表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公司减资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的原因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133名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从公司离职等原因,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并注销上述共计13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3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其个人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80%可解除限售;4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其个人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50%可解除限售;7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其个人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不能解锁。公司将对不能解锁的股份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数量及价格

(1)回购数量

本次合计回购限制性股票1,061,3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94%。

(2)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9.534元/股加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实施回购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股票数量、回购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公司减资手续;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叶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