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绝非法外之地——男子通过网络公然辱骂他人 被警方行政罚款500元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终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永宁县公安局望洪派出所严厉打击了一起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坚决维护网络环境和谐,保护群众合法益。

5月21日,永宁县公安局望洪派出所接辖区居民报警称,有人在网上以发视频的方式侮辱自己。经了解,5月21日晚上,受害人刷抖音视频时,无意间看到有人在网络发布视频,视频内容是受害人联合4S店讹违法行为人的钱,受害人报警称,该视频内容均不实,存在侮辱性,希望警方能够依法查处。
针对该情况,望洪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对举报内容展开调查,民警迅速锁定短视频发布者,正是该村村民。原来,5月20日,视频发布者的父亲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后因赔偿问题再次发生争吵,视频发布者便录制侮辱性视频发布至快手、抖音平台发布。
经询问,视频发布者对其发布不实视频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人员处以伍佰元行政罚。民警表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一位公民,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民警提示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终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望广大网友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文明的网络空间。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此外,在网络发布不实言论也同样违法。《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望洪派出所
原标题:《网络绝非法外之地——男子通过网络公然辱骂他人 被警方行政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