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归来屡拒调岗被辞,法院认定宝妈不冤;口头承诺年终奖却未兑现,微信记录成维权证据;“杭州杀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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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6 21:45

资讯

01

江西规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争议确保30日内结案

据《江西晨报》消息,近日,江西省印发了《江西省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双保”行动方案》的通知,支持在企业内部建立调解委员会,力争把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企业内部;畅通劳动者基本权益保护“绿色通道”。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生存的争议,要尽量做到当天申请、当天立案、着重调解、优先审理,一般应确保在30日内结案。

02

青海为千余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

据《青海日报》消息,今年上半年,青海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1105件,调解成功率为65%,仲裁结案率达88%,为1120名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3213.57万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案件涉及劳动者1120人,同比下降8.5%,反映出争议案件大多为个案,未发生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涉案金额与去年同期同比减少1024.3万元。

03

“杭州杀妻案”嫌疑人被批捕

8月6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许国利批准逮捕。2020年7月5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许国利因家庭生活矛盾,在杭州市江干区三堡北苑家中,趁妻子来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杀害,分尸后分散抛弃,部分身体组织通过马桶冲入化粪池。

04

广西物业管理新规禁止用停水停电方式催交物业费

7月24日,重新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了12项物业服务人的禁止行为。如禁止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禁止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等。

说案

1.教授“知乎”上遭多人诽谤,要求删话题未果起诉

2019年4月20日,匿名用户在“知乎”平台上发布了一个关于大学教授丁先生的话题,随后有用户在该话题下回答,言语中不乏恶意中伤及诽谤。5月,一匿名用户又新增话题回答,使用了侮辱性词汇。丁先生很气愤,他认为这些不实回答已经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丁先生先后多次向“知乎”平台运营主体智者天下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删除三个侵权回答。“知乎”迟迟未删除相关内容,侵权言论愈演愈烈。

丁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智者天下公司停止侵害并删除“知乎”平台上侵权话题项下的所有内容,在“知乎”平台上发布为期一个月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并支付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6万元。智者天下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后于2019年7月29日删除了剩余侵权话题及项下内容。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二审认定“知乎”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处置侵权内容,应对损害扩大部分与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当庭判决驳回 “知乎”上诉,维持原判。

微评: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友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须遵守法律规定;网络信息平台服务提供者在发现存在网络侵权行为时,也应采取及时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2. 口头承诺年终奖却未兑现,微信记录成劳动者维权有效证据

移动社交网络的发展,微信也成为不少用人单位与员工沟通工作的主要交流工具,当劳动纠纷发生时,微信聊天记录是否能成为有力的证据呢?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

2017年6月,邹先生至某设备公司工作,入职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龚某曾向邹先生口头承诺“年底双薪”的年终奖,但年终奖迟迟不发,后邹先生多次在微信上向龚某询问年终奖事宜,均得到回复称“星期一发”。2018年10月,某设备公司以邹先生工作态度问题与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将其辞退。

邹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17年年终奖、赔偿金等12万余元。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邹先生的诉求。某设备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将邹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不向邹先生支付年终奖等费用。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设备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龚某确认邹先生刚入职时其告知年底给双薪,即12月多给一个月工资作为年终奖。双方在2018年微信沟通2017年年终奖时,某设备公司亦确认要支付。据此邹先生要求某设备公司支付2017年年终奖,予以支持。另双方确认未明确年终奖金额,本院按2017年每月底薪8500元确认2017年年终奖金额。综上,法院判决某设备公司支付邹先生2017年年终奖8500元、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93863元、赔偿金25599元等合计128943元。

微评:

打官司时证据的重要性不需多说。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合同时一定要擦亮双眼,及时固定、保存包括电子证据在内的完整证据,以便维权。

3.产假归来屡拒调岗遭辞退,法院认定宝妈不冤

上海虹口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涉“三期”女职工的解除类劳动纠纷案件,最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6年3月21日,安娜(化名)入职一家游轮船务公司,担任大客户销售经理,工作地点在北京,月工资为税前2.5万元。入职三个月,安娜怀孕,2017年1月22日因怀孕开始休假,之后生下女儿。

2017年10月9日,安娜返岗后,公司安排其担任中小客户销售经理,对接客户由大旅行社变更为中小旅行社,而工作时间、地点、工资均未发生变化。对此安娜表示拒绝,要求从事大旅行社的接洽。

2017年10月12日,游轮船务公司以邮件方式再次通知安娜:“由于你离岗太久,为了保证公司业务不受影响,公司不得不安排人员替补你原来担任的大旅行社销售经理岗位工作,现在公司在北京唯一空缺的岗位是中小旅行社销售经理一职,经公司管理层商量,公司同意停止对外招聘,将此岗位提供给你,薪资不变。”同年10月16日,游轮船务公司向安娜发送邮件,询问是否接受中小旅行社销售经理工作安排。安娜表示,公司调岗不合理,要求按原岗履行合同。

同日,游轮船务公司以邮件方式向安娜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发生争执后,安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的工资20万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安娜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并部分支持了其工资要求。对此,公司不服,将安娜告上法庭,不同意撤销2017年10月17日发布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也不同意支付安娜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工资1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游轮船务公司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依法拥有经营自主权及用工自主权,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和员工的自身状况,安排其合理的工作岗位。安娜坚持要求于原岗位履职,致双方无法履行劳动关系,公司经多次告知提醒无效后无奈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此间公司不存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此,安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微评:

怀孕并非“职场保险箱”。“三期”女员工虽然享有法律的特殊保护,但依然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要求,更不能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否则照样可能被辞退。

4.被公司怀疑引发火灾而遭处罚通告,员工提起名誉侵权之诉

被公司认定为与公司火灾有关继而被通报罚款,员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广东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名誉侵权案,依法对涉事公司作出撤销通告和赔礼道歉的判决。

2018年4月,台山某公司的员工宿舍突然发生火灾,所幸发现及时,火情很快便被扑灭,造成的损失不大。公司事后在公司内部邮件中发布了《关于员工宿舍火灾的处罚通告》,认为是刘某在员工宿舍违规拉接电线导致火灾发生,并对其处以800元罚款。

刘某不明白为何被公司认定跟火灾有关,还要罚款,背地里被同事指指点点更是让他苦恼不已。随后,刘某以公司发布未经证实的消息,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向台山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称其有值班员工目睹火情是从刘某的床位起火开始的,并在派出所作了笔录,作出通告有依有据,不属于侵犯刘某的名誉权。

台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于名誉侵权案。涉案火灾发生后,被告某公司在未经有关消防部门或政府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在全厂发布了对原告刘某的处罚通告,已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刘某的名誉贬损和社会评价降低。

法院认为,虽然派出所出具的笔录显示有人看到是刘某的床位起火,但派出所并未对涉案事故作出认定,且笔录仅为证人证言,未有其他证据予以辅证,未能直接证明该起事故实为刘某引起。故台山法院认定某公司所发的处罚通告已构成对刘某的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判决某公司十日内撤回处罚通告,并向刘某赔礼道歉。

微评:

未经证实的信息、捏造的谣言等不可随意传播。否则若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轻则需要赔礼道歉,重则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5. 孩子进培训机构补习成绩却大幅下滑,家长起诉要求退款

据《三湘都市报》报道,2019年1月17日,王女士与某培训机构签订了一份补习协议,希望能辅导女儿小涵的功课。依据协议,双方约定,小涵在小升初考试中,语文、数学需达到较高的水平,未达到将退全款。进入初中后,全面学习初中奥数,达到全年级数学前30名的水平。

这份补习协议的培训总费用为8万元,分两次付清。王女士预交了5万元学费,待女儿小升初进入重点实验班后,再支付剩下的3万元。

培训半年后,小涵在学校的考试中,成绩严重退步,丝毫看不出补习的效果。王女士找到培训机构,经过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合同,除去5000元材料费,培训机构同意返还剩下的4.5万元。然而,退钱一事没了下文,王女士多次催促遭遇百般推脱,甚至被拒接电话。王女士遂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

7月27日,经长沙市芙蓉区法院诉前特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培训机构将从2020年8月起,每月还款5000元给王女士分9个月付清。

微评:

家长要谨慎选择培训机构,严格审查合同约定条款,不轻信招生宣传和口头承诺。

一周关键词

2017年以来全国法院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190件237人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全国法院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会上通报,2017年以来全国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190件237人,其中再审全案改判无罪68件94人,部分改判无罪122件143人。

“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界限。”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重申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要求。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国家赔偿审判及执行工作,对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司法保护。2017年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宣告被告企业或企业家无罪 308件409人,二审改判无罪251件329人。

2019年4月10日,顾雏军等再审一案庭审现场 胥立鑫 摄

人民法院近年来依法甄别纠正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冤错案件,坚持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2017年以来,全国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190件237人,其中再审全案改判无罪68件94人,部分改判无罪122件143人,一批企业和企业家甩掉包袱。

法问

公司被强制执行,没要回的劳务费是不是“打水漂”了

读者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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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您好:

我叫李辉,2018年我承包了北京一家餐饮公司的厨房为该公司提供劳务,双方口头约定劳务费每日2400元。后因餐饮公司拖欠劳务费,2018年12月12日我们解除劳务关系并签订拖欠员工工资补发协议,确认餐饮公司拖欠我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2月12日的劳务费134160元。后餐饮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和15日支付了劳务费10160元,现尚欠124000元未支付。2019年3月我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餐饮公司支付我劳务费124000元。

2019年8月我申请执行,执行法官调查后,发现这家餐饮公司除了账户上仅有的5320元外再无其他财产,且已不在注册地实际经营。不仅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也消失无踪。执行法官将5320元发给我之后说,由于该公司没有钱,案子只能结了,并给了我一个裁定书,说以后有执行线索了再来找法院。我想问剩下的钱是不是要不回来了,结案了法院是不是就不管了?

北京 李辉

为您释疑

李辉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法院应该是将您的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进行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清理执行积案中,提出的一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结案。终结本次程序结案并不意味着传统意义的案结事了,也不意味着法院对案件就此置之不理。

事实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同时法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会采取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的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将受到乘坐交通工具时,无法选择飞机、列车软卧、动车;无法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无法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等限制。

因此,如果您掌握了该公司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您也可以耐心等待,如果法院每半年一次的查询反馈发现此公司有财产,将会主动同您联系。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执行局 张海燕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原标题:《产假归来屡拒调岗被辞,法院认定宝妈不冤;口头承诺年终奖却未兑现,微信记录成维权证据;“杭州杀妻案”嫌疑人被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