椰姐姐说法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普法课堂(十):妻子擅自引产,丈夫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权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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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27 07:09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普法课堂系列课程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婚姻法》等法律作出了修改和完善,回应了时代的需求和民众的期盼,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为深化“建设法治海南·巾帼在行动”法治宣传,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尊法、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切实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海南省妇女联合会推出椰姐姐说法之《民法典》系列普法课堂,围绕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通过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解读、释法明理,供大家学习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本期【椰姐姐说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普法课堂(十):妻子擅自引产,丈夫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权主张损害赔偿,与大家一起了解婚姻可撤销的法律法规知识。

案例

李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仅一个多月,便于2018年5月20日前往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三天一大吵,两天一小吵。2020年3月25日,双方再次因为生活琐事发生剧烈争吵,赵某一怒之下于次日前往医院进行引产手术。李某得知后气愤不已,遂于2020年4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以赵某未经其同意,擅自中止妊娠为由,要求赵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赵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支付李某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并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椰姐姐说法

赵某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性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性未经过男性同意私自打胎的,男性以此起诉女性侵权,法院不予支持更有利于保护女性。

但是本条也从离婚的角度对男性进行了救济,即如果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可以根据本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如果结婚后丈夫经常虐待妻子,那么妻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此种情形下,妻子要求离婚时还可以同时要求丈夫给予损害赔偿。

▲婚姻的可撤销只包括两点,一是因胁迫而结婚的,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诉婚姻关系当事人的。

本案中,赵某虽然未经李某同意,擅自中止妊娠,但是李某要求赵某为此向其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诉求,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虽然男女双方都有生育权,但是生育的行为和女性密切相关,生育与否的主要决定权也在于女方。

在现实生产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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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权益受侵害现象

大家可以向妇联

(妇女维权热线1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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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椰姐姐说法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普法课堂(十):妻子擅自引产,丈夫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权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