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潼南法院与崇州法院联合发布“十佳司法建议”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3-17 09:45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

为进一步做实能动司法,提升司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战略部署,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与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商合作大计、共促协调发展、共话法治建设、共创标杆示范,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司法智慧。

2024年1月,两家法院联合启动2023年度“十佳司法建议”评选活动,通过院内专家初审、院外专家复审的形式评选出10篇“问题研判精准、对策建议科学、反馈落实到位”的高质量司法建议。

3月14日,“十佳司法建议”颁奖仪式在潼南法院隆重举行。潼南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龙建强,崇州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尔旻,评审专家、获奖作者代表及媒体记者参加此次活动。

颁奖仪式上,潼南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龙建强致辞并指出,此次“潼崇”两院开展优秀司法建议评选活动,是全面落实《合作协议》,共同培育具有两院辨识度特色和亮点的务实举措。下一步,希望两院继续下好协同发展这盘棋,推动成渝司法协作向更宽领域、更全方位、更深层次迈进。

崇州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尔旻强调此次“十佳司法建议”评选活动是两家法院秉持一体化发展理念,以优质司法服务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生动实践,也是潼南法院与崇州法院强强联动,携手打造新时代“潼崇”跨域合作的生动样板。在今后的工作中,希望两家法院持续深化司法合作交流,加强司法示范建设,推动司法资源共享,以高效的司法协作服务成渝两地高质量发展。

崇州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韩金桥通报“十佳司法建议”获奖名单。

重庆市第六届人大代表、重庆市潼南区人民调解中心副主任陈虹霖,重庆大学副教授胡婧代表“十佳司法建议”评审专家进行发言,均表示本次评出的司法建议是两地深挖司法“富矿”,探寻类案症结,提出的有针对性的社会治理建议,切实回应了民生关切。

潼南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胡锦超、崇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游雨代表“十佳司法建议”获奖者发言。

2023年以来,两家法院围绕服务中心大局、聚焦社会关切、回应群众需求、传递司法温度等方面保持密切交流,构建了区域间和谐友好司法协作环境。此次“十佳司法建议”评选活动是两院深化协作的再度升级。今后,两院将继续奋力开创跨域司法协作新局面,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

一起来看看

有哪些司法建议入选

↓↓↓

1.潼法建〔2023〕14号关于加强对公职人员规范管理的司法建议书 (全飞)

建议相关地方政府:

一、对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人员予以处理。尹某作为政府公职人员,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日中午饮酒,并带头煽动群众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建议你单位严格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在你辖区单位开展法治教育,提升干部法治素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21-2025》的目标之一是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推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建议通过开展法治讲座、专题培训、警示教育等活动不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和辖区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的纪律意识和法治素养,三、在你辖区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形成浓厚法治氛围。建议采取多种形式,深入社区、深入群众加大对打击拒执行为的普法宣传力度,或以本案作为宣传素材,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提升辖区群众的敬法、守法、用法意识,营造诚信守法良好氛围。

采纳情况:

该司法建议书发出后,相关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及时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理,并对全体机关干部开展法治教育,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坚决捍卫司法权威和尊严。

一、严肃处理违纪人员。尹某作为公职人员,饮酒后阻碍法院正常执行公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3年7月1日,经征求镇党委意见后,当地监察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尹某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立案调查,并按照程序办理。二、广泛开展法治教育。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单位齐抓共管工作模式,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形成法治合力。结合当地实际,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党内法规等重点法条纳入干部职工平时学习内容,开展警示教育、法治教育进机关等4次,将个人遵纪守法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不断提升干部职工法治意识,筑牢底线思维。三、营造普法浓厚氛围。充分发挥镇村网格员在社会治理中的机制优势,加强干部与群众的联通互动,筛选培养“法律明白人”,扩大法律普及面。抓住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开展普法宣传2场,发放普法知识单2000份,结合镇村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组织宣讲团、志愿者深入社区、企业、农村开展法治宣讲,利用巡逻检查、执法执勤等,多层次多角度地向群众普及法律法规知识,营造浓厚的学法用法氛围。

2.潼法建〔2023〕2号关于加强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的司法建议书 (廖朝阳)

建议相关地方政府:

一、督促整改农村土地承包侵权行为。建议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定期集中排查辖区内是否存在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侵犯农户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并建立台账,如经查实及时督促整改,同时增强村、社干部履职监督管理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村、社干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二、巩固提升基层农村干部法治素养。建议通过开展法治讲座、专题培训、警示教育等活动不断提高村、社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能力,形成法治思维,用法治方法开展工作和解决问题,为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人才保障。三、持续加大土地承包法治宣传力度。建议通过集中学法、上门送法、以案释法、专题普法等形式将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普法宣传工作走深走实,增强村民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减少涉土地矛盾纠纷发生,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四、不断完善土地纠纷基层调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要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建议充分利用村、社基层组织及干部熟悉当地民情、贴近群众等优势积极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加强调解队伍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学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基层干部调解工作技巧、法律知识水平和纪律责任意识,并把实质化解矛盾作为考评指标,推动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满意度,促进乡村良好法治环境形成,向无诉村居目标迈进。

采纳情况:

该司法建议书发出后,相关部门及时整改。

一、加强整改农村土地承包侵权行为。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定期集中排查我镇辖区内是否存在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侵犯农户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并建立相关台账及清单,及时督促各村(居)整改,增强村、社干部履职监督管理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村、社干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二、增强基层农村干部法治意识。邀请聘请的法律顾问、司法所所长深入村(居)、企业、学校开展法治讲座、专题培训、警示教育等活动不断提高村、社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形成法治思维,用法治方法开展工作和解决问题,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人才保障。三、进一步加大土地承包法治宣传力度,营造学法氛围。利用赶场赶集天进集市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村(居)院坝会集中学法、上门送法、以案释法、专题普法等形式将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普法宣传工作走深走实,增强村民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减少涉土地矛盾纠纷发生,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四、健全土地纠纷基层调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要求,村民委员会、镇政府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第充分利用各村(居)网格管理。充分了解当地民情、倾听民意,了解民情,贴近群众,积极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加强调解队伍能力建设。壮大调解队伍,将各村(居)网格人员纳入调解队伍,定期组织学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基层干部调解工作技巧、法律知识水平和纪律责任意识,推动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满意度,促进乡村良好法治环境形成,向“无讼村居”目标迈进。

3.潼法建〔2023〕24号关于加强对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司法建议书 (胡锦超)

建议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

一、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行业的基石,必须首先从职业道德入手。制定更严格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并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的职业操守和责任意识,定期组织律师参加职业道德培训,强调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建立律师职业道德考核机制,对律师的职业道德进行定期评估,对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进行严肃处理。二、完善律师执业监管机制除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外,还应完善律师执业监管机制,确保律师依法执业。建立律师执业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级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及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律师的执业情况;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定期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执行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制度,确保只有具备资质的人员才能从事律师工作;四是建立律师诚信档案,记录律师的执业行为、奖惩情况等,作为评价律师的重要依据。三、强化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重要载体,应当承担起管理责任。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明确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职责;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定期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评估,对管理不善、问题突出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整改或处罚;建立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机制,及时反映律师执业中的问题,共同维护法治秩序。四、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了有效遏制律师从事违法行为,必须加大处罚力度。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对为被告人假立功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律师违法行为;对受到处罚的律师进行公示和曝光,起到警示作用。

采纳情况:

该司法建议书发出后,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局高度重视,责成相关单位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对相关建议进行了重点检查。

一、督促各法律服务机构对执业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区司法局要求各法律服务机构规范执业人员严格遵守执业范围,发现以下违规执业人员,应及时向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单位报告: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以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2.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未取得律师执业证而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而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充律师提供法律服务。3.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在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4.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为不具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人员出具委托合同、出庭函件、调查函或印制名片。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提供规范统一的对外委托、出庭、调查文书。5.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一)独自承办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二)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三)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四)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洽谈、承揽业务;(五)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宣称自己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六)其他依法应当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的活动。二、规范法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一是要求洛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依法依规建立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规范出庭着装。二是要求各律师事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依法缴纳各种税费,要依法为聘用人员办理必须的养老、医疗等福利待遇,并配套建立合理的奖惩激励机制。三、加强监督,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近三年来,区司法局依法依规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查处法律服务机构违规行为1件,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警告的处罚,查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案件3件,依法对其作出了停止执业、警告、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4.潼法建〔2023〕1号关于加强行政行为及应诉等工作的司法建议书 (周中奎)

建议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规范文书制作,避免引发纠纷。注重行政文书文字、内容和表述的准确性,依法精准完整引用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准确完整写明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依据相关条文规定细化认定结论,确保行政文书合法、规范、标准,切实发挥行政执法法律文书的法律指引、教育功能。二、强化证据意识,全面收集证据。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要求,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及时、全面收集证据。特别是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时,即使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未履行,也应认真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三、重视应诉工作,提高应诉能力。定期组织行政应诉学习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全面举示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认真撰写并及时提交答辩状,避免因超期答辩、逾期举证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做好庭前准备工作,熟悉案情,掌握案件争议焦点,在庭审中积极参与法庭调查、辩论,陈述己方意见,回应对方质疑,致力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力争做到出庭出声出效果。四、主动减纷止争,实现源头治理。劳动监察部门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向辖区用人单位及职工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督促辖区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及时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依法查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以减少工伤及其他劳动争议,促进社会和谐。

采纳情况:

该司法建议书发出后,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科室认真研究,对于在司法建议书中提出的全部建议,均虚心接受,予以采纳。并要求业务科室在今后的工伤认定和行政应诉作中按照贵院的意见执行。

一、规范文书制作。《工伤保险条例》中只规定了认定为工和视同工伤的相应情形,但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对工伤的认定也情形变化,相应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工伤认定的情形作出进一步规范,我局作为工伤认定部门,将根据贵院建议,按规定引用相应条款,力求行政文书准确、规范,不产生歧义。二、强化证据意识。我局将根据贵院建议,根据案件情况,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积极主动收集证据,调查案情,力争在工伤认定中证据完整、准确。三、提高应诉能力。我局将加强行政应诉学习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行政应诉能力,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全面举示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认真撰写并提交答辩状。重视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力争做到出庭出声出效果。四、加强源头治理。我局将充分利用春风行动、普法宣传月、招聘会等活动,结合日常巡查、入企指导等方式,向辖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宣传有关工伤预防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政策法规及典型案例,督促辖区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及时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依法查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伤及其他劳动争议发生,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5.潼法建〔2023〕33号关于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监督管理的司法建议书 (孙健)

建议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强化对医美行业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医美机构的设立审批,加强与市场监管局的信息互通,对办理了相关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备案,建立名册,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二、加大对违规经营者的查处力度。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打击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与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严重违法的经营者坚决吊销取缔,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净化市场环境。三、提高医美行业的执业水平和职业操守。完善医美行业执业人员认证体系,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标准和职业操守,给消费者带来良好的服务体验。四、加强医美行业知识的宣传。加大对《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等行业规范的宣传力度,拓宽渠道和受众面,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服务行业范围的辨识能力,对正规医美机构的名录和服务范围进行公开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

采纳情况:

该司法建议书发出后,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高度重视,庚即召开主任办公会进行讨论研究。

一、坚持多措并举,持续加大医疗美容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普及力度。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持续加强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知识普及力度,进一步提高监管对象、美容行业从业人员及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加大医疗美容执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规范其执业行为,树立良好医德医风。加强生活美容行业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做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指导监管对象落实相关主体责任,引导相关人员增强法律法规意识,督促其自觉依法依规经营。做好人民群众的科普宣传,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医疗美容机构“你点名我监督”活动,同时加大“以案释法一非法医疗美容行业相关典型案例”宣传。做好《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公示公开,明确医美项目级别与限制医疗美容项目,真正做到让消费者满意放心,不断提升消费者的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实保护消费者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二、强化协同联动,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医疗美容和医疗美容行业乱象,进一步加强同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等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做好协同监管、行刑衔接工作,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建立长效互通机制,形成长期震慑,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三、严格行政审批,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继续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诊所基本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医疗美容机构及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行政审批,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综合监管工作,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针对生活美容服务等机构和个人未取得医疗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着力破除隐蔽违法手段,以零容忍态度,有力净化医疗美容市场秩序。

6.川崇州法建〔202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格式合同合法性审查的司法建议书 (刘海涛、张明武)

建议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崇州法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程某(2022)川0184民初4029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发现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借款格式合同将借款人发生“死亡”“丧失民事权利能力”“重大疾病”等事由作为借款人违约的情形加以约定,并约定了由此产生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此类条款违背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友善”的内在要求相悖,对借款人也有失公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审查后认定为无效条款。为促进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持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崇州法院向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该司法建议。

故建议:清理并修改现有格式合同中存在的此类条款,加强对格式合同的合法性审查,避免在合同中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采纳情况:

该司法建议发出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崇州支行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上报总行。组织法律合规部、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对案涉合同进行了研究。截至回复日,已将所有借款类格式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删除。成都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将再次对格式合同类似条款进行梳理,根据梳理情况修订与民法典基本原则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相悖的情形。

7.川崇州法建〔2023〕10号关于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防治工作的司法建议书 (谢明宏)

建议崇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一、履行监管责任,推动责任落实。敦促本市运营商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工作要求,大力整顿和规范重点电信业务,严格约束电话卡办理渠道。收紧新入网用户资格审查,严控复开卡流程。对重点管控人员和新入网用户强化审核和警示环节。高压惩戒涉案号码入网渠道,提高处罚标准。运营商应对违规受理渠道作出关店或暂停销售补卡业务、暂停渠道佣金发放、扣罚酬金的处罚。实行涉案号码倒查全覆盖。对通报的涉案号各运营商卡逐一开展倒查,对涉案号码的入网资料、使用行为深入剖析,深挖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着力提升涉诈号卡精准治理能力。四是持续号卡清理,监控异常行为。各运营商应对长期沉默、通信行为异常等号卡持续开展清理和二次验证,坚持上报公安局自查信息。二、强化反诈协同,提高信息互通。加强与本市运营商以及司法部门的日常联动及信息互通。建议贵单位无线电部门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会同公安部门、电信运营商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相关数据信息共享办法,并建立了高效互通的联络机制。对崇州市高发地区进行筛查,精确定位违法发射设备,帮助公安机关排查GOIP、VOIP等设备范围,更好地打击电信诈骗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三、强化反诈宣传,筑牢安全防线。通过在通讯营业厅设置相关海报、印发宣传册告知利用电话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向全市用户发送两卡违法犯罪警示宣传短信等方式,宣传常见诈骗行为的类型和套路,以及如何避免被诈骗分子利用从事相关帮助行为。

采纳情况:

崇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工作推进,多次组织崇州市四家通讯运营商企业召开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协调会,要求各运营商公司坚决落实打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各项要求。一、履行监管责任,推动责任落实。各运营商公司均已制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方案,并采取多种手段针对电话卡办理渠道进行重点整顿。移动、联通等运营商公司通过优化新入网不规范考核规则,用户入网“红黄牌”机制管控等措施,收紧新入网用户资格审查,严控复开卡流程;通过完善核查机制,大数据技防用户行为联动分析等措施,持续开展清理和二次验证。二、强化反诈协同,提高信息互通。目前崇州市已成立反诈联席工作领导小组,公安局为牵头部门,崇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成员单位与公安局、网信办、财政局、各通讯金融机构等单位建立联络联动机制,积极发挥部门技术优势,通过配合公安部门,持续打击“黑广播”等措施,做好电信网络诈骗防治工作的响应工作。三、强化反诈宣传,筑牢安全防线。为加大崇州市网络反诈、网络安全的宣传力度,我局督促运营商企业常态化做好企业内部培训,并拟组织四家运营商企业,在9月11日-14日期间,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周宣传活动,通过短信宣传、营业厅内发放宣传资料等现场推广方式,对全市用户进行网络安全的推广。

8.川崇州法建〔2023〕6号关于对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实刑的被告人及时予以逮捕的司法建议书 (游雨)

建议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一、对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实刑的案件,及时将被告人收押后再移送起诉;二、对被告人存在无法收押情形的,提前与我院沟通,会商解决办法,并将相关影响收押的材料附卷移送。

采纳情况:

崇州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组织全体员额检察官进行了认真学习,并安排部署按照法院建议进行整改规范。同时,邀请崇州市人民法院院领导和刑庭负责人、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看守所负责人共同会商,帮助整改落实。

一、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协调机制作用,联合崇州市公安局召开专门会议对贵院司法建议书进行通报学习,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将崇州法院的司法建议落地落实,从源头上把好强制措施的关口。二、在审查起诉环节加大审查、评估力度,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类案会商,依法在诉前采取强制措施。对拟向法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案件,及时对有逃跑、串供、再犯、累犯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并监督公安机关予以收押。三、对个别案件存在吞异物、以怀孕逃避打击、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高龄老人需要赡养、重大疾病未治愈等暂时无法收押情形的,我院将及时向法院通报协商案件处理,防止审判和执行难题发生。

9.川崇州法建〔2023〕15号关于做好食用农产品安全管控的司法建议书 (谢明宏)

建议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被控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崇州法院审理查明,二被告人在种植平菇过程中使用了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氧乐果”,案发时该批次平菇已销售100余斤,给食用者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既是全社会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也是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政治问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故建议:一、强化食用农产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对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产品销售企业的负责人、销售人员等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提升农产品销售主体对禁用农药的鉴别能力;对全市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强化监督执法培训,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二、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检查执法力度。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持续推动食用农产品高质量稳定发展。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样品产品,市场监督执法部门要跟进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按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配合协作,严格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三、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制度建设。持续做好崇州市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等制度建设工作,推动落实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者主体责任。通过制度建设持续强化各方责任,完善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调动全社会参与农产品安全治理,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

采纳情况: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贵院司法建议,立即组织研究,一、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81号令《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反12月1日施行)要求,举一反三,向各农贸市场主管部门发馈函要求严格督促市场主办方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索证索票义务;二、要求局属各执法科室、监管所严格排查流通环节食用意心农产品质量,同时加强使用农产品监督抽检频次及违法行为处见罚力度;三、加强与农业农村局协作,共同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合格证”制度落地落实,扎实做好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

10.川崇州法建〔2023〕7号关于加强种子质量监督的司法建议书 (代建)

建议崇州市农业农村局:

崇州法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公司所出售种子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崇州法院认为,虽然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该公司销售给张成松的商品名碗碗香520、品种名称金卓香1号的水稻种子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且该案发生在崇州市“天府粮仓”核心示范区域。为进一步加强对“天府粮仓”核心示范区司法保护,避免此类问题和纠纷再次发生。

故建议:一、加强对辖区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崇州“天府粮仓”核心示范区高质量发展。二、查处假冒伪劣种子的生产、销售,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守护粮食安全。

采纳情况:

该司法建议发出后,崇州市农业农村局认真研究,安排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调查处理,请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查其公司销售的品种名称为碗碗香520、金卓香1号的水稻种子是否为假冒伪劣种子。加强宣传力度,建议水稻种植户到当地正规种子经销商处购买适宜当地种植的高产、优质的水稻种子,确保“天府粮仓”核心示范区的粮食安全。

原标题:《重磅!潼南法院与崇州法院联合发布“十佳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