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篇【惟胜会·诉讼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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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7 17:39

证据新规条文解读-证据保全篇【惟胜会·诉讼纪】

2020-02-13 16:00 来源: 佚名

原标题:证据新规条文解读-证据保全篇【惟胜会·诉讼纪】

杨伟民律师

房地产和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部 负责人

编者按: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新规),并将于2020年5月1日施行。本次修改可圈可点,值得学习、更新的知识非常多,惟胜道将陆续推出新规解读,与各方一起探讨研读。

本篇是证据新规系列解读之九-证据保全篇,一共涉及5条,即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九条,总体宽松了证据保全申请的难度。

证据新规第二十五条(旧规修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证据新规第二十六条(新增)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旧规对比】08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1. 扩大申请证据保全的主体

由当事人扩大到当事人及有利害关系人的第三人;

2.明确申请证据保全的形式及内容

明确申请证据保全必须书面提出;且明确申请书需载明:需要保全证据的基本情况、保全理由、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

3. 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限延长

由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变化为举证期限内;

4. 申请依据的变化

同时,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依据变更为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5. 申请证据保全提供担保范围的缩小

08证据规定对担保的要求是“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担保”,据此实际操作法院通常都会要求提供担保。本条新规将提供担保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即在为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情形下,虽然使用了“应当”,看似旧比规严格,实际上缩小了实操中提供担保的情形。

6. 明确申请证据保全提供担保的方式

明确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证据新规第二十七条(旧规修改)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 并制作笔录。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旧规对比】08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 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1. 对证据保全可采取的措施不进行限定

对于旧条文中罗列的保全方式将拍照进行了删除,同时在表述中进行了等方式的表述,意在进行证据保全的方式不进行限定,明确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均需制作笔录。

2. 明确证据保全的保护原则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证据新规第二十八条(新增)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确了证据保全错误索赔权的依据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证据新规第二十九条(新增)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明确证据保全后的移交与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的移交程序一致,即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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