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金银不能私相买卖 买款金额全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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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8 08:21

金银在我国是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私相买卖的,也不得在单位和个人之间以计价的方式进行借贷或作为抵押;金银的收购,只能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私相买卖金银案。

原告马某与被告牛某为朋友关系,牛某以自己能买到便宜黄金为由,积极向马某推荐某文化公司黄金买卖活动。某文化公司自我宣传经营黄金投资项目,买1克送0.5克。牛某告知马某购买200克黄金,可以赠送100克黄金,并要求马某交纳6万元保证本金。2021年6月,牛某带领马某到某文化公司,在该公司马某向牛某支付现金6万元,同日牛某向马某出具收到条一张,记载:“今收到 马某黄金款6万元保证本金 利润分享”。之后,马某多次催要,牛某既没有给付所购买的黄金,也没用返还购买黄金款。马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请解除与牛某之间的代购协议及要求牛某返还6万元保证本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牛某接受马某的委托由其去某文化公司购买黄金,虽未明确购买的数量、价格、纯度等,但并不影响委托合同关系的形成,而且牛某出具收条的行为可以证实其接受委托购买黄金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本案中,马某委托牛某购买黄金的事项违反了上述规定,委托合同应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收到条中牛某明确已经收到购买黄金款6万元,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牛某应将收取的黄金购买款6万元全额退还给马某。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这个法规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金银是贵重金属,属于我国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物品。因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私相买卖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时值3.15消费者权益日,商河县人民法院温馨提示:买卖商品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私相买卖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商品。

原标题:《【以案释法】金银不能私相买卖 买款金额全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