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处罚条款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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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3 02:36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91日起施行。新《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强化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和保护,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突出问题体现了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制度边界,严格法律责任,加大了对非法占地、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处罚部分增加了对耕地“非粮化”的处罚规定,尤其是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主要目的就是对违法用地行为体现重罚,罚就罚个“倾家荡产”,以起到有效的震慑、遏制作用。

1、大幅提高罚款额度

一是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原来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这次将罚款额提高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二是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原来规定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这次将罚款额提高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具体标准为200元∕㎡~400元∕㎡(注:开垦费为40元∕平方米)

三是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原来规定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这次将罚款额提高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原来规定只拆除不罚款。这次增加了罚款,规定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具体复垦费按照编制复垦方案标准执行)。

2增加了“非粮化”处罚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原来没有处罚规定,属于“倡导性”条款。这次新《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具体为80元∕㎡~200元∕㎡(注:开垦费为40元∕平方米)

3、加大了违法成本,严格了法律责任

对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