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出售、购买假币,买卖双方均获刑罚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3-18 16:16

假币是国家明令禁止制造、运输、购买、使用的,然而有人却把买卖假币当成了自己“发财”的“捷径”。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出售、购买假币案件。

2018年4月22日晚上,在萧县大屯镇某浴池内,被告人张某某将一批面值一百元纸币出售给被告人马某某,次日,民警在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的车辆内搜查出面值一百元纸币399张,金额39900元,经鉴定为假币。

2018年4月23日上午,在萧县青龙镇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内,被告人王某某将一塑料袋纸币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付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1万元,随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被抓获,民警从被告人王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搜查出现金1万元,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内搜查出一批面值一百元纸币,经鉴定,其中有901张为假币,金额90100元。当日,在张某甲租住的房屋内搜查出被告人张某某藏匿的面值一百元纸币604张,金额60400元,经鉴定为假币。

法院审理认为: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三、被告人马某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假币等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五、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