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王某到XX县XX建材经营部表达欲购买钢筋,并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XX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曾某进行登记。同年10月3日,XX建材经营部交付钢筋时,王某收货并在收款收据上进行签字,上面载明购买钢筋的型号、数量、金额以及王某的身份信息,并注明“钢筋未付款,口头说于2021年10月7日付清。”收款收据上所载明的金额为7649元。后王某一直不承认存在欠款,双方遂诉至法院。法庭上,王某辩解称其想要买卖的要约已经被撤回,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法官解析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王某向XX建材经营部表达其想要购买钢筋的意愿,系发出要约;之后XX建材经营部同意要约,并交付了钢筋。双方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达成了买卖钢筋的合同,该口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依法应受法律的保护。对于王某的辩解意见,因为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但王某发出要约后,未向对方发出相应的通知,并且王某之前对货物进行了签收,其要约已经无法被撤回,故对于其的辩解意见,不应当成立。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