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消防救援支队消防执法信息公示公开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4-02 20:26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湖北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执法公示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全面推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制度,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现将恩施州消防救援支队行政执法信息予以公示公开,敬请社会各界监督。

办公室电话:0718-8414540

监督热线:0718-8299671

举报邮箱:esxfjyzdjw@163.com

通讯地址: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47号

邮政编码:445000

恩施州消防救援支队执法公示公开内容

一、消防执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二、消防执法主体信息

恩施州消防救援支队

电话:0718-8299970

地址:恩施州恩施市金桂大道47号

恩施市消防救援大队

电话:0718-8410697

地址:湖北省恩施州恩施市施州大道174号

利川市消防救援大队

电话:0718-7290455

地址: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南环大道119号

建始县消防救援大队

电话:0718-3232119

地址: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烟墩大道481号

巴东县消防救援大队

电话:0718-4226199

地址: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沿江大道119号

宣恩县消防救援大队

电话:0718-5821234

地址:湖北省恩施州宣恩县珠山镇兴隆大道9号

咸丰县消防救援大队

电话:0718-8915396

地址:湖北省恩施州咸丰县高乐山镇晨光大道

来凤县消防救援大队

电话:0718-6292119

地址:湖北省恩施州来凤县翔凤镇中心路延伸段

鹤峰县消防救援大队

电话:0718-5263400

地址:湖北省恩施州鹤峰县九峰大道103号

三、消防执法人员信息

恩施州消防救援支队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范海云

 

恩施州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0718-8277098

 

15272960001

 

罗俊峰

 

防火监督科科长

 

0718-8277216

 

15171931500

 

程德兵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9级

 

/

 

13403011818

 

周龙

 

综合指导科副科长

 

0718-8277915

 

15027214466

 

王林平

 

综合指导科副科长

 

0718-8299970

 

13986866145

 

霍巍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0级

 

0718-8299970

 

18771195299

 

程定桐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0级

 

0718-8277216

 

18371814252

 

李舒心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13级

 

8277216(6211)

 

15272988520

 

四 、职责权限

(一)督促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指导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指导各地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按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核查处理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消防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恩施州消防救援支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机构名称

 

恩施州消防救援支队

 

单位地址

 

恩施州金桂大道47号

 

行政执法主体

 

恩施州消防救援支队(含辖管大队)

 

执法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湖北省消防条例》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事项清单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临时查封,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火灾事故调查,其他消防执法行为。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职责范围内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恩施州消防救援支队权力和职责清单事项登记表(一)

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

 

实施主体

 

恩施州消防救援支队辖管大队

 

许可对象

 

公众聚集场所

 

实施程序

 

(一)告知承诺:1.申请;2.资料审查;3.出具《意见书》(或不予受理凭证)4.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

(二)一般程序:1.申请;2.受理申请(或不予受理);3.现场检查;4.制作并送达意见书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三)换证程序:1.申请;2.资料审查;3.下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不予受理凭证)

 

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理期限

 

(一)告知承诺: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线上提出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一般程序: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并送达。

(三)换证程序: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一)告知承诺: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2.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一般程序: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换证程序:1.《变更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的承诺书》;2.营业执照或者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3.场所原许可原件。

 
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责任情形  

1.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消防行政许可,拖延不办,违反法定时限的;

2.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消防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受理的;

4.公众聚集场所明显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而同意其投入使用、营业的,或明显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而不同意其投入使用、营业的。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部门   恩施州消防救援支队纪委投诉电话: 0718-8299671  

恩施州消防救援支队权力和职责清单事项登记表(二)

事项名称

 

消防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实施主体

 

恩施州消防救援支队及辖管大队

 

执法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实施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2.现场检查;3.填写检查记录;4下发相应法律文书。

 

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责任情形

 

1.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的;

2.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在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复查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复查的;

3.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的;

4.对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违法行为未依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按照相应执法程序的救济途径。

 

监督部门

 

恩施州消防救援支队纪委投诉电话: 0718-8299671

 

恩施州消防救援支队权力和职责清单事项登记表(三)

事项名称

 

消防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实施主体

 

恩施州消防救援支队及辖管大队

 

执法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实施程序

 

1.受案;2.调查取证;3.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5.审批;6.送达决定;7.执行;8.结案。

 

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责任情形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或造成重大社会、经济影响等严重后果的;2.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处罚的。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申辩权、陈述权、符合条件的听证权

 

监督部门

 

恩施州消防救援支队纪委投诉电话: 0718-8299671

 

恩施州消防救援支队权力和职责清单事项登记表(四)

事项名称

 

临时查封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

 

实施主体

 

恩施州消防救援支队及辖管大队

 

执法对象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

 

实施程序

 

一般程序:1.发现应当实施临时查封的火灾隐患;2.调查取证;3.集体研究;4.制作并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5.实施查封;6.整改完成后进入解封程序。

紧急程序:1.发现应当实施临时查封的火灾隐患;2.口头报请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同意;3.实施查封;4.集体研究;5制作并送达查封决定书;6.整改完成后进入解封程序。

 

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责任情形

 

1、对检查发现依法应当临时查封的火灾隐患未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2、执行临时查封不到位的。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如对执法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属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申辩权、陈述权

 

监督部门

 

恩施州消防救援支队纪委投诉电话: 0718-8299671

 

恩施州消防救援支队权力和职责清单事项登记表(五)

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执行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

 

实施主体

 

恩施州消防救援支队及辖管大队

 

执法对象

 

不及时清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

不履行“三停”决定的执法对象。

 

实施程序

 

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程序:1.催告;2.听取陈述和申辩;3.制作送达代履行决定书;4.实施代履行。

不履行“三停”决定的强制执行程序:1.催告;2.听取陈述和申辩;3.集体研究;4.制作送达强制执行决定;5.实施强制执行。

 

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责任情形

 

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不依法强制执行的。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如对执法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属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辩权、陈述权

 

监督部门

 

恩施州消防救援支队纪委投诉电话:0718-8299671

 

恩施州消防救援支队权力和职责清单事项登记表(六)

事项名称

 

火灾事故调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恩施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

 

实施主体

 

恩施州消防救援支队及辖管大队

 

执法对象

 

管辖范围内的火灾事故

 

实施程序

 

1.接报火警;2.现场调查勘验、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等;3.火灾事故认定(认定说明、制作认定书);4.送达。

 

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责任情形

 

1.依法应当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而未开展调查的;2.因主观过错导致火灾事故认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监督部门

 

恩施州消防救援支队纪委投诉电话:0718-8299671

 

注:以上行政执法清单、权力清单随法律法规规定等变更随时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布。

执法流程图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图(告知承诺程序)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图(一般程序)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图(换证程序)

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临时查封流程

强制清楚或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工作流程

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程序工作流程

行政处罚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