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租赁黄了,定金双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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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2 20:44

河南某农牧有限公司与晋城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沁水分公司签订《猪场租赁合同》,约定由晋城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沁水分公司出资新建一个育肥场,并将所建猪场内所有资产出租给河南某农牧有限公司经营使用。合同具体约定了交付时间、租赁用途、期限、租金标准及缴纳方式、标的物交付及返还验收、违约责任等事项。

合同签订后,河南某农牧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晋城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沁水分公司支付了40万元定金,但此后,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就《租赁资产清单》《租赁地块平面图》《设备清单》《猪场设备使用标准》等材料进行协商并形成附件,河南某农牧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派遣相关人员不定期到场指导建设工作,监督施工质量,晋城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亦未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向河南某农牧有限公司交付猪场。

河南某农牧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其与晋城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沁水分公司签订的《猪场租赁合同》,并要求晋城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沁水分公司、晋城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其定金800000元。

裁判理由

原告河南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解除合同,二被告亦同意解除,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河南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出具书面的参数或标准,亦未派遣相关人员不定期到场指导建设工作、监督施工质量;双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于约定日期前确定标的物《租赁资产清单》《租赁地块平面图》《设备清单》《猪场设备使用标准》等材料,被告晋城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沁水分公司无法按照上述材料进行施工以及交付,被告亦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于约定时间前交付猪场,双方均构成违约。

定金罚则的目的系促使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且仅在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适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均存在过错,失去了定金罚则的适用基础,故对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合同已解除,但原告已实际向被告鼎社农业沁水分公司支付40万元款项,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应返还原告所支付的款项。

综上,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猪场租赁合同》,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400000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二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定金罚则的目的系促使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且仅在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适用。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行为,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定金罚则就失去了适用基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典型意义

在日常交易中,无论是购房买车还是网上购物,“定金”这个概念逐渐被人熟知并广泛使用。“定金”区别于“订金”,“订金”一般视为一方交付的预付款,系单方行为;而“定金”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合同的正常履行,并对违约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和惩罚效果。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时,双方当事人既要协商一致,规范使用法律概念,还需要综合考量合同义务、己方实际情况、履约能力,并知晓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较强的违约责任,如违约可能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供稿:民事审判第二团队

原标题:《猪场租赁黄了,定金双倍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