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典”法】第四十一讲 《民法典》违约责任九大条款(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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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9 17:07

沙法 · 民法典实施

第 66天

违约责任,即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民法典》第 577 条至 594 条为违约责任的规定,其整合了《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进行部分实质性修订。

下文梳理了《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与大家共同学习。

【替代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本条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并且该债务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此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诸多执行措施。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他法律文书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债务人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强制执行。

首先,一般涉及金钱债务或者以交付财产为标的的债务,《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执行措施,理论上称为直接强制。

其次,对以服务、劳务等行为为标的的债务,债务人不履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替代执行措施。

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间接强制的措施,以对债务人施加压力促使其继续履行债务,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债务。

编辑丨 张雅茹 校稿丨陈 辉

核稿丨 关 峰 审稿丨 李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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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起学“典”法】第四十一讲 《民法典》违约责任九大条款(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