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书法遇上民法典,会擦出怎样的火花?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4-12 10:24

作品: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条

作者 :广东省三水强制隔离戒毒所副所长 陈亮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作品:民法典第三条

作者 :广东省三水强制隔离戒毒所副所长 陈亮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作品:民法典第二章第十七条

作者:三分所一大队教导员 游少驹

第二章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作品:民法典第二章第二十条

作者:三分所一大队二级警长 游少驹

第二章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作品:民法典第七章第五百六十九条

作者:三分所一大队教导员 游少驹

第七章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作品:民法典第七章第五百七十六条

作者:三分所一大队教导员 游少驹

第七章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作者 :一分所四大队副大队长 王彦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作品:民法典第二章第十四条

作者 :所医院护士长 曾秀芬

第二章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

作者 :应急指挥中心四级警长 管彩敏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作品:民法典第一章第七条

作者:四分所二大队四级警长 巫晓辉

第一章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作品:民法典第三章第五十七条

作者:四分所二大队四级警长 巫晓辉

第三章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作品: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

作者:一分所一大队四级警长 彭锦挽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作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副部长 杨士秋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作者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 陈怀安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作品: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作者 :原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司法部

纪检组监察局室主任 韩方友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作者 :湖北省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吴中华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

作者:安徽省直机关书画家协会副主席 杨晏平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作者:四分所三大队三级警长 练昌辉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作品:民法典第七十三条

作者 :四分所三大队三级警长 练昌辉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

作者 :四分所三大队三级警长 练昌辉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作者 :水电所职工 骆惠群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作品:民法典第四条

作者 :民警家属 罗小燕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中的地位一律平等。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作者:民警家属 罗小燕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