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巷尾一些不法分子
利用张贴小广告等方法
也有部分不具备公章刻制资质的
印章刻制店
经常以“可以刻制任何公章”招揽生意
殊不知,未经公安机关许可
擅自承接公章刻制业务的行为
属违法行为

公章,是一个单位、企业、事业、团体、学校的法定代表标志。私刻公章是指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私自篆刻公章的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印章行业管理,严厉打击印章刻制行业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永宁县公安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本着“保护合法、打击违法、取缔非法”的原则,依法加强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印章刻制业的良好治安秩序。近日,永宁县公安局望洪派出所查处一起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刻章业务案件,对违法人员张某某处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8日,永宁县公安局望洪派出所对辖区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望洪镇某街道一店内在未取得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刻制印章,并当场在其店内查获空白印章模具26枚、印章垫子28个、光敏印章机1台、电脑主机1台,民警依法对刻章店人员张某某进行传唤调查。
经查,张某某自2022年2月份以来,在未取得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主要为市场主体刻制法定名称章、冠以法定名称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和财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张某某处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涉案工具进行收缴。
相关规定
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一律予以取缔;
对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执行查验、备案制度的,一律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擅自留样或伪造、变造公章的,一律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刻公章后果
认定与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的规定,对于刻字业违反管理规定承制公章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行为人或者企业的负责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如果私刻、伪造、变造公章,则应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
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刻制的公章流入社会,
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
损害了整个社会的诚信,
妨害了社会管理,
影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正常工作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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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提醒:
*只有经过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公章,才是合法有效印章;
*只有具备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才是公章合法刻制企业。
*永宁县公安局将持续加大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

供稿:望洪派出所
原标题:《永宁公安查处一起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刻章业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