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须慎重 违约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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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14 17:16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11日,被告程某注意到原告王某公开发布的房屋出租信息,便与原告取得联系,并明确表示了其租赁该房屋的兴趣和意向。后双方经过面谈,就租赁事宜进行了初步地沟通和协商,双方约定租金为每年18000元,被告给付原告1000元作为定金,双方未签订合同,原告便将房屋钥匙、水电卡交付给被告,被告开始对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近9000元。在装修接近尾声时,原告称自己要用该房,双方经过磋商,最终未能达成共识,被告遂将房门锁更换,双方矛盾升级,原告王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腾出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并支付房屋占用费;被告程某提起反诉,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装修损失及租房损失。

开庭审理

经过开庭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讲道理、普法律,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化解了双方的怨气,从而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一、王某给付程某7000元(包括定金和装修费用);

二、程某将存放于案涉租赁房屋内的物品搬离,并将房屋(包括房门钥匙)交还给王某;程某对案涉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归王某;

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协议达成当天,双方各自履行了义务,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普法小课堂

1.何为定金:定金是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

2.定金的性质:定金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具有预先支付性。

3.定金的数额:定金的数额由双方自行协商,但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超出部分不具有定金效益,只有20%以内的部分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4.定金的退还条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约定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在特殊情况下,如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或者遇到非自愿解约的情况,定金可能被退还。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供稿|吕小宁

原标题:《“定金”须慎重 违约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