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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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15 07:36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顾某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6)最高法刑申271号

  原审被告人顾某、姜某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原审被告人张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原审被告人刘某、张某虚报注册资本,原审被告人严某、晏某、刘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以(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六十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认定被告人姜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认定被告人张某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认定被告人刘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认定被告人严某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认定被告人张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认定被告人晏某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认定被告人刘某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顾某、姜某、刘某、张某、严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以(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顾某刑满释放后,向本院提出申诉。2013年12月10日,本院将顾某申诉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2014年1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某申诉立案审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某申诉进行审查期间,顾某继续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顾某提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