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我国现行的经济法之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8月份正值《反垄断法》实施十五周年暨修订一周年之际,让我们共同来学习《反垄断法》!

立法目的
《反垄断法》主要是为了打击限制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其目的在于对竞争行为的规制,而不是惩治行业巨头。我国反垄断法律的规制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经济垄断,包括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经营者集中三种方式排斥、限制市场竞争;另一类是行政垄断,是指通过滥用行政权力来排斥、限制竞争。
垄断行为的类型
1. 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的类型非常多,从表现形式来看:主要有协议、决定和协同行为,从缔结主体来看,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以及行业协会垄断。从垄断协议的内容来看,垄断协议由主体、行为、主观目的、客观效果组成。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六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其中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能够不考虑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直接进行市场定价或者作出其他经营决策。
3. 违法经营者集中
我国反垄断法并未对经营者集中作出明确定义,而是采取列举方式,规定经营者集中的三种方式,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4.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与经济垄断相比,行政垄断主要有以下特征:首先,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其次,从行为来说,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最后,从后果来说,滥用行政权力导致了排斥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
违反《反垄断法》的后果及责任
企业如发生违反反垄断相关规定被处罚的情况,不仅会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也会损害企业形象。新修订《反垄断法》提高了罚款上限,引入了加重赔偿制度、信用记录制度并明确了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原标题:《【法宣在线】《反垄断法》实施十五周年暨修订一周年, 一起来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