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未经备案擅自举办中医诊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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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0 14:39

原创 奉贤区卫监所 上海卫生健康监督

奉贤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一案例《某公司未经备案擅自举办中医诊所案》入选“2021年度上海市卫生监督典型案例”。当前国家鼓励并促进中医行业的发展,中医诊所也迎来了“备案”新时代,但备案制管理并不意味着监管上的放松。本案的查处是规范中医诊所备案工作和执业行为,为广大患者提供一个可信赖便捷的就医环境,从而实现保护中医的目标。

一、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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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蹊跷之处

2021年7月13日,奉贤区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某商户门口悬挂有“某某某中医诊所”招牌,现场查见设置有医生办公室、诊室、医废处置室、治疗室等功能区,诊疗桌、价目表、处方、功能分区等一应俱全,表面上看起来这就是一个合法合规的中医诊所,但当卫生监督员向工作人员询问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时,工作人员慌张的神色引起了卫生监督员的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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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固定证据

经过初步判断后,监督员立即针对可能存在的违法线索开展调查取证,对现场掌握的健康档案、处方笺、价目表、收费记录等证据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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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是这样的

经先后向该商户员工方某某、谢某和商户负责人朱某开展询问调查,结合现场场地设置、硬件设施、功能分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全面印证了某公司未备案举办中医诊所这一违法事实。经确认:某公司自2021年5月9日起,对外提供刮痧、针灸、艾灸、推拿、三伏贴、拔罐等中医诊疗服务,但暂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共收取诊疗费用人民币贰万柒仟壹佰柒拾伍元整,但当事人未能如实提供其他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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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送达

最终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奉贤区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以“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为案由,对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贰万柒仟壹佰柒拾伍元整,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1年9月9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二、案件评析

(一)程序合法合规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一般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等程序。处罚过程中明确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为何要受到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如何处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完全履行处罚决定。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处罚决定在奉贤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公示。

(二)证据扎实充分

在现场调查中,执法人员收集了行医相关的价目表、健康档案、处方笺等证据,结合现场场地设置、硬件设施、功能分区以及之后朱某、方某某、谢某的询问调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全面印证了某公司未备案举办中医诊所这一违法事实。本案以现场监督检查为主要线索,首先现场有顾客正在接受针灸服务,且现场开具的处方笺以及记录有诊断、治疗方案、就诊记录等内容的健康档案,经当事人核实后签字确认,保证了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三)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中某公司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即开展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在《中医药法》、《执业医师法》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均有相对应的处罚条款。三部法在法律位阶上均相同,但处罚种类、罚款幅度不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本案更适用于《中医药法》进行处罚。

三、蓝盾警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友情提示:

根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稿:奉贤区 屠丹辉

原标题:《蓝盾在线 | 某公司未经备案擅自举办中医诊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