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万里行服务条款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5-01 08:32

“东方万里行”积分以“点”作为奖励单位。

为保证积分准确入账,会员必须在购买航空产品、其它商品或服务时出示其“东方万里行”会员卡或提供正确的卡号。

若会员兼具“东方万里行”与其它奖励计划的会员身份,除非在该条款中另有说明,会员乘机、酒店住宿、用餐或其他消费仅能选择一种会员身份进行积分的发行。

除非“东方万里行”常旅客积分奖励计划中另有说明,所发行的积分仅进入会员自己所属的帐户,积分一旦进入帐户,不得转让,不可在不同会员间合并,不可以任何方式赠与他人,不可传于继承人或指定人员,会员亦不可要求取消积分。

东航有权取消或回退会员帐户中积分。

东航及其航空或非航空合作伙伴保留对其产品、服务以及“东方万里行”积分发行标准和规定的修订权利。

航空类积分发行

会员搭乘东上联航航班或航空伙伴航班后可以发行“东方万里行”积分。积分以会员飞行里程和消费金额为基础,综合考虑宏观经营环境、 购票渠道、客座成本、舱位等级、航线区域、单次消费、累计消费等多种因素,经由预设算法在相应信息系统内自动生成。东航可定期或不定期对积分计算参数进行评估,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由于促销或其它需要,东航可能对参数做临时或局部调整。会员在东航的其它消费,也可以获得积分,具体积分发行方式和细则公布在最新《“东方万里行”会员手册》或东航官网上。

只有“东方万里行”帐户会员本人为实际飞行者时才能获得“东方万里行”积分。

持有尚未使用、失效、伪造或已退款的机票,或因任何理由重复购买同一班机的同名机票,均不得发行积分。

专机、包机和货运航班不能享受积分发行。

婴儿机票不能享受积分发行。

当会员使用积分兑换升舱或非自愿升舱时,按原客票发行积分。

如客票变更承运人,无论自愿或非自愿签转至其他航空公司航班,如果会员最终乘坐的航班不在“东方万里行”可积分发行标准内,则该次航班不可进行积分发行。

若因东航无法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航班取消,会员不能成行,将不得要求积分发行。

非航空类积分发行

“东方万里行”会员购买非航空合作伙伴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可以享受“东方万里行”积分发行。积分发行标准与会员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等级有关。积分发行规则以各非航合作伙伴公布为准,也可通过东航官网进行查询。非航合作伙伴如有变动,均以东航官网公布为准。

积分补登

会员可以申请补登六个月内搭乘东上联航航班、天合联盟航班和其他有常客合作伙伴关系航空航班的乘机记录。

成为会员前一个月的任何东航及有常旅客合作关系伙伴航空公司有效乘机记录,会员均可以申请补登。

会员申请补登东航航班,需提供机票影本及登机牌影本;会员申请补登伙伴航班,需提供机票影本和登机牌原件。

非航空类积分补登,除特殊规定外,东航不接受会员的非航空类积分补登,有关补登事宜会员应直接联系非航空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