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贪吃偷狗,盗窃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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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02 22:24

为了满足口腹之欲,他竟将黑手伸向了邻居家的狗……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9日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婺源县某村茶叶地上发现被害人李某养的一只黑色土狗,趁无人之时拿起一根木棍将该狗打死,随后带回家进行烫煮食用。经认定,被盗的该只黑色土狗价值人民币1600元。案发后,叶某某赔偿了李某某人民币16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叶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遂以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寄语】

莫以贪念行窃事,当怀善念守正途。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因一时贪念,误入歧途,自毁人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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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课堂】贪吃偷狗,盗窃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