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锁锁了公共通道之后…… 丨案件快递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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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1 10:08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的原则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江阴市青阳镇锡澄路附近有一套三层房屋,该套房屋北面一间的一楼为公用通道,占有该套房屋三分之一土地分摊面积,2-3楼被被告朱某购得,朱占有该套房屋三分之二土地分摊面积。公用通道在外一侧有厂房,该厂房被原告孙某购得。原房屋所有权人何某在一楼通道处安装了一扇电动卷帘门,朱某购买房屋后,就从内侧加装了锁具将电动卷帘门锁住,堵住了孙某的唯一进出通道,致孙某无法通行,孙某遂诉至法院。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孙某系涉案房屋后侧土地及厂房的权利人,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朱某虽占有房屋北面一间2-3楼房屋及该间三分之二土地分摊面积,但一楼规划设计为公用通道,且系房屋后面院内孙某使用的唯一进出通道。虽通道向外一侧有原权利人何某安装的电动卷帘门,但为保持通道畅通,电动卷帘门不应采取上锁措施,故对孙莫要求朱某拆除加装锁具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孙某要求朱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相邻权是什么?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审判结果

江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北面一间一楼规划设计为公用通道,且系房屋后面院内孙某使用的唯一进出通道。朱某加装锁具将卷帘门锁住的行为妨害了孙某的通行。为保持通道畅通,判决朱某应拆除加装的锁具,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相邻权利人应当在尊重历史的情况下,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不得影响他人生产、生活,如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应予整改。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坚持适度原则,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本案中,孙某虽有使用通道通行的权利,但在实际使用通道过程中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在车辆进出时间、频率方面应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避免对朱某的房屋造成损害及对其生活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团结互助,才能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