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日照电子投保单醉酒案一审拒赔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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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1 17:22

【案情简介】2021年2月5日23时05分,李某醉酒超速驾驶鲁L**小型轿车沿岚山区圣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岚山区官草汪路段与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李某强相撞,致使李某强当场死亡,岚山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鲁L**号牌车在我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

后本案受害方家属将李某及人保财险日照市分公司起诉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诉讼请求金额984432元。

【庭前调查及应对】人保财险日照市分公司接到传票后,经查询理赔系统被保险人无报案记录。经联系受诉法院,获取案件材料,通过事故认定书查询承保单号,核实确认涉案车辆为过户车,为日照莒县支公司承保车辆,保险期限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5日,通过电子方式投保。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电子保单的签名是否可以证明针对免责条款已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

【庭审经过】因案件存在醉酒拒赔、车辆过户、电子投保等情形,经法律团队会商,结合前期在岚山法院胜诉案例,拟定答辩意见:

本案被告李某醉酒驾驶,且未第一时间向人保财险公司报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醉酒驾驶规定,被告李某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及《保险法(二)》的规定,该起事故属于拒赔免赔情形,因此我公司对涉案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提交电子版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以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同时当庭演示同期电子投保车辆的投保流程,用以证实人保财险公司通过在电子投保过程设定强制阅读保险条款时间、免责免除条款加粗加黑、验证码验证、实名缴费等环节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保险免责条款生效,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被告李某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申发明投保时已对免责免除字体作加粗加黑处理,应视为尽到了法定提示义务,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被告人保日照公司的免除其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抗辩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对交强险限额之外的损失,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本案实现拒赔50万。

通讯员 周晓光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编辑 逄增凤

[责任编辑:杨凡、崔中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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