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法一分钟】打赢官司输了感情,村民间的纠纷能否和气解决?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5-13 01:54

顺法一分钟 学法真轻松

农村相邻关系纠纷

多数都发生在亲友或熟人之间

打赢“官司”输了“感情”

村民间的纠纷能不能“和气”解决?

村委会可以行使哪些职能?

村委会换届后

新“官”不理旧“账”

农村“遗留”纠纷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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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老王承租老赵的厂房,约定租期10年,每年租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老王一直如期支付租金。后因发生疫情,房屋的使用受到严重影响。老赵向老王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就何时腾退厂房、租金是否退还发生争议。老赵心想:如何才能尽快解决双方的争议呢?

村民发生纠纷

诉讼,还是调解?

解决纠纷应遵循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理。不过诉讼是最后的救济手段,诉讼成本高、举证困难,对双方而言都是费时费力的。若有争议,可以尽量通过调解解决。

目前,村、镇均有人民调解组织,其所出具的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就和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都可以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最后,如果调解不成,应该通过起诉解决,不应用个人武力的方式解决。诉讼过程中,也希望大家可以接受法院的调解,尽快解决双方的争议。

如果双方选择调解

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村委会、居委会以及乡镇均设有调解委员会,村民或居民均可以申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终,案件中的老赵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过调解员的调解,双方约定了房屋的腾退时间,老赵当场退还了一部分租金。事后,双方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出具了裁定书对双方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

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多数都发生在亲友或熟人之间,遇到问题应当勤沟通,协商不成,也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切忌冲动行事。

案例2

2010年3月至2014年7月,某村委会修建本村马路,陆续向老张购买了价值35万元的水泥,期间给付5万元。2014年7月1日,老张到村委会索要拖欠的水泥款,村委会出具了涉诉的欠条,欠条载明:“今欠老张水泥款计叁拾伍万元整,已支取伍万元,合计欠老张水泥款:叁拾万元。”欠条由村委会会计书写,村委会原主任在欠条上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但余款30万元始终未付,村委会表示,村委会工作人员已经换届调整,且无钱支付。

村委会可以行使哪些职能?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由此可见,村委会是农村基层自治性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

《民法典》第二至四章将民事主体分为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种,村委会属于法人中的特别法人。《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新“官”不理旧“账”?

不行!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本案中,村委会主任作为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其在欠条上盖章的行为,代表着已经认可上述的债务属于村委会的债务,该种法律后果由村委会承担。虽然村干部换届,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但村委会作为一个法人组织,并没有发生变化,仍应当承担给付水泥款的法律责任。村委会无权以村干部换届为由,拒绝支付后续的水泥款。

原标题:《【顺法一分钟】打赢官司输了感情,村民间的纠纷能否和气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