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悄然改写每个人的权利边界。今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为进一步推动民法典“从纸上走进心里”,即日起,施甸法院特别推出 “民法典·生活剧场” 系列专题推送!
本系列将聚焦职场、家庭、农村、社区、财产五大生活核心场景,通过精选案例和法官解读,拆解那些“你以为合理却违法”的生活盲区。现在我们就一起走进第一期,看民法典如何撕开职场“潜规则”伪装?
一、试工三天不给钱?

场景模拟:
大学生小林站在奶茶店柜台后,手里攥着刚擦完桌子的抹布,耳边是店主的催促:“动作快点!这杯杨枝甘露都做错了,试工三天还想拿钱?”小林看着微信聊天记录里店主发的“通过试工就入职”,咬咬牙打开手机录音:“店长,我今早9点到店,穿了工服、做了12杯奶茶,按约定试工三天,今天该结工资了吧?”店主冷笑:“没签合同算什么试工?白干!”

法官说法:
试工期间只要提供劳动,即便未签合同,双方也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根据 《民法典》第579条,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报酬;店主所谓“试工无薪”的约定违反 《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属于无效条款。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可依法主张报酬及利息损失。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57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强迫喝酒致住院?

场景模拟:
部门聚餐桌上,主管把白酒杯推到新人小张面前:“不喝就是不给王总面子!这杯干了,转正名额我给你留着。”小张看着周围同事的起哄声,硬着头皮灌下三杯。凌晨被送急诊时,病历上写着“急性酒精中毒”,而工作群里主管还在发:“年轻人要学会应酬”。

法官说法:
强迫饮酒本质是侵害身体权。根据《民法典》第1005条,用人单位在集体活动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主管利用职权施压,公司未及时制止,需连带承担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1003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民法典》第1004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民法典》第1005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三、同事晚上性骚扰?

场景模拟:
深夜11点,苏晴的手机突然震动,部门经理发来消息:“宝贝,方案写不完来我酒店房间加班啊[坏笑]”。她截图发给HR,却收到回复:“男人开个玩笑而已,别小题大做”。第二天晨会上,经理阴阳怪气:“有些女同志,心思不用在正道上”。

法官说法:
通过微信发送露骨信息已构成性骚扰。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用人单位有义务建立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机制。公司接到举报后不作为,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迟到一次罚二百?

场景模拟:
工资到账短信响起,陈浩看着“实发工资3200元”愣住了——考勤表上被标注“迟到3次乐捐600元”。财务甩来一张《公司制度》:“全员签字同意的,不服自己看!”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无权以“乐捐”名义克扣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20%。本案中迟到未造成损失,扣款属于违法。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267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五、朋友圈强制营销?

场景模拟:
每天下午5点,李婷都要准时把公司广告转发到朋友圈,配文“客户爆单啦!咨询请私信”。主管每天检查点赞数:“没完成指标的,这个月绩效扣光!”朋友留言问她是不是被盗号了,她却不敢回复。

法官说法:
微信朋友圈属于私人社交空间。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用人单位强制员工使用私人账号营销,既侵犯隐私权也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的最小必要原则。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