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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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15 04:15

报告编号:NO.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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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损害赔偿】如何完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1、适用前提

首先,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应当基于有效的合同做出,而不应当在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做出,理由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恢复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对于此观点本文予以认同,因为惩罚性赔偿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合同无效、被撤销后,视为合同自始不成立,那么何来违约呢在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该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若支持惩罚性赔偿无疑使受害人获得不当利益。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才有违约责任可言,债权人可以基于违约责任请求获得各种补救措施。惩罚性赔偿不仅填补了受害人的损失,还惩罚了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其次惩罚性赔偿需要以补偿性赔偿为存在前提,即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当事人在提起补偿性赔偿时同时提出惩罚性赔偿,不可单独提起惩罚性赔偿,因为惩罚性赔偿是补偿性赔偿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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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范围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的形式,并非对于一切的违约行为都可以适用的,对此本文总结了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欺诈、胁迫对方订立合同的;第二,为了追求效益,逃避法律责任而故意违约、毁约的;第三,当事人之间具有某种特殊关系的违约案件,如保险公司恶意拒绝支付保险金,雇主恶意解除雇佣关系的,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违约一方具有较强的经济优势地位,一般人处于结构上的弱势,受害方无法与之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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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研博律师 陕西西安

李研博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资格(A)、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以423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曾就职于国家电网公司,深谙能源供应与国企改革。后加入国枫律师事务所,先后为陕西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委会、延长石油、壳牌石油、绿地集团、沣东地产、上海上实物业、华亿建筑、陕西能源集团、金明矿业、西部信托、西安通航等多个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专项法律服务,有着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李研博律师执业以来,秉持“惟精惟一、允执厥中”的执业理念,坚持在客观事实之下,全力维护客户利益,深受客户赞赏。所著《集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流转规则梳理》、《非招投标项目备案合同效力分析》等文章均已被威科先行、律商网、北大法宝等法律专业媒体收录。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