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复工复产|法律指引解读之疫情防控期合同无法履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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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2 06:44

助企复产复工

战“疫”以来,宿迁法院围绕依法防控疫情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两方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创新工作举措,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体系,在非常时期展现司法为民的“硬核”担当。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扎实开展“四帮四送”助企活动,依法服务企业有序复工复产,2月24日,宿迁中院印发《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法律问题和诉讼服务指引》。针对企业复工复产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和困难,就法院诉讼服务、企业合同履行、企业公司治理、企业劳动用工、企业执行提示、涉“疫”行政法律提示、涉“疫”刑事法律提示七大方面的45个问题作出详细解答,为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驾护航。

为了让广大企业及群众更好的理解45条法律指引的内容,本公众号特推出【助企复工复产】法律指引解读专栏,将45条法律指引分成七大部分用真实案例或事件进行解读。今天请看第五期企业合同履行篇……

案件

聚焦

“如果没有其他意见的话,接下来就安排开庭调解,签订调解协议。”宿迁中院民四庭法官吴振环经过前期二十多次的电话沟通,终于让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初步达成调解意见。挂了电话后,吴振环立即请书记员将开庭信息及操作流程通过电子送达传送给当事人。

这起案件系小区业主与房地产公司之间因无法对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达成一致意见而发生的诉讼,虽然它仅仅是一件极为普通的民事案件,但案件背后涉及到百余户小区业主的群体利益,业主和房地产公司都期望通过这个案件能够将群体矛盾一次性解决。

因为疫情的影响,案件开庭、听证等诉讼活动根据要求原则上暂行推迟,但是维护群众利益不能推迟。在充分了解业主们的诉讼需求以及房地产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和相关意见后,吴振环主动通过二十多次的电话沟通,双方当事人基本对须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及其他尚未进入诉讼阶段的矛盾纠纷达成了相互满意的调解意见。最终,进入诉讼的案件全部以业主自愿撤回上诉结案,双方对尚未进入诉讼的案件达成了和解,既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有效节省了司法资源。

★法律指引★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法律问题和诉讼服务指引之

企业合同履行篇

1.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等因素导致买卖合同等迟延履行甚至履行不能,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当事人能否在个案中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需要考虑如下因素: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当时不可预见本次疫情事件。在疫情形势明朗、防控措施实施后订立的合同,一般认为当事人已有相当预期,在无其他因素情形下仍应承担相应责任。二、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或者疫情影响企业自身经营不能等客观因素。三、鉴于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至措施解除为社会公知性事实,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可以此为基础,企业亦可自行举证证明其因突发疫情与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企业自身经营不能及恢复经营的期间。另外,2020年2月5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商务部将指导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2.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是否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原则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是否也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依公平原则处理?

解答: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原则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也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依公平原则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故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符合合同可以履行但结果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也可以诉诸法律请求按公平原则处理。

3.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的,承租人能否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解答: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是使用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时间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虽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因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如为此发生纠纷,希望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视情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4.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怎么办?

解答:因突发疫情导致旅游服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建议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均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5.因疫情影响,建设工程、装修施工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承包企业如何依法减少损失?

解答:首先发包人和承包人尽量本着协商的原则,就复工日期、复工条件进行协商,并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对材料上涨、人工不能按时到位、因疫情造成的施工进展缓慢等细节考虑到位,协商谈判。因疫情影响或防控措施直接导致不能施工的,承包方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工期顺延。导致承包人停工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合理分担。因疫情导致人工费用、材料价格上涨的,对合同履行构成较大影响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整工程价款,但当事人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6.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投标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解答:参与投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学习、领会《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的要求,充分认识电子招标投标模式的意义,要打破传统投标方式的限制,及时调整,以尽快适应日益电子化的招投标时代。规范编制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到规范、精准投标,切勿抄袭、侥幸投标,从而提高投标效率和中标几率,推动企业更好发展。

7.疫情防控期间,借款合同借款人还款义务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解答:受疫情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减少,现场业务办理确为不便。但当下社会电子支付方式已经普遍,疫情影响也不会导致借款人自身的还款义务消灭,故借款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如当事人举证证明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客观导致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的,可根据个案情况结合政府相关支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则予以衡量。

8.已经提起诉讼的专利或商标侵权案件,因疫情防控致使未能按时缴纳专利年费,或未能及时提出商标续展请求致使相应权利丧失的,如何处理?

解答:确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暂时失权的上述情形,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说明事实及理由,并可请求延期处理。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下发通知,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权利丧失的处理作出规定。当事人可在疫情结束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申请恢复权利。权利恢复后,当事人可继续以该权利为事实依据作相应诉讼主张。

9.因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的影响,导致国际贸易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该如何处理?

解答:如合同中有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等约定,则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就此进行约定,则根据合同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来确定能否援引不可抗力等规则进行协商、抗辩。无论合同是否就不可抗力等事由有明确约定,都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便于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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