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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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16 09:4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核心

执行异议之诉的主要目的是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其核心在于判断执行标的的权属关系,而非债务性质或责任承担问题。

例如,在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868号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仅限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属主张”,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通过其他程序认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程序

1. 需通过审判程序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关系,需通过审判程序(如确认之诉)解决,而非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中不得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亦不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审查债务性质。

2. 执行异议之诉的局限性

若执行依据(如生效判决)未明确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不能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要求法院确认该债务性质。此类主张超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规则

1. 共有财产的可执行性

即使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法院仍可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同财产,但需保留配偶一方的份额。例如,拍卖共有房产后,应预留50%的变价款给非债务人配偶。

2. 配偶的救济途径

若配偶认为执行侵害其共有权,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保留其份额,而非直接质疑债务性质。

若执行程序已终结(如财产已拍卖),配偶可就未保留的份额另案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四、实务建议

1. 债权人角度

若需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在原审诉讼中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而非在执行阶段通过异议程序解决。

2. 配偶角度

若财产被错误执行,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共有权,要求保留份额,而非直接否认债务性质。

五、法律依据

1.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限于执行标的的权属争议,与执行依据无关。

2.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14条

明确共有财产的执行规则,允许查封但需保留非债务人份额。

结论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属于实体法问题,需通过独立的诉讼程序解决,而执行异议之诉仅处理执行标的的权属争议。实务中,债权人应提前在审判程序中确认债务性质,配偶则需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聚焦共有权主张。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