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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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2 09:15

国际消费权益日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诚信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Consumer Rights Day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2024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为“激发消费活力”。

“概不负责”

“一律不退”

其实这些字眼在不知不觉中

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生活中都有哪些

类似的侵权行为吧!

线上购物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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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指商品到货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4+1”类商品外,网购商品可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

“4+1”类商品☟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4类特定商品:①消费者定作的;②鲜活易腐的;③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④交付的报纸、期刊。

2.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教育培训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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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网络游戏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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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医疗美容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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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快递服务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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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1.负责收件、派件,保证收件、送件的准时无误。

2.负责货物在本地区的传递和及时的付款。

3.对有关的商业文件及信息进行归档和提交。

4.完成各项业务工作,按时派发货物,指导客户完成相关材料的填写和回收。

旅游跟团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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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若不幸遇到以上侵权行为

请记住以下电话和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

投诉举报热线12315

全国12315平台

原标题:《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些权益你要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