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权益日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诚信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Consumer Rights Day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2024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为“激发消费活力”。
“概不负责”
“一律不退”
其实这些字眼在不知不觉中
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生活中都有哪些
类似的侵权行为吧!
线上购物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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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指商品到货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4+1”类商品外,网购商品可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
“4+1”类商品☟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4类特定商品:①消费者定作的;②鲜活易腐的;③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④交付的报纸、期刊。
2.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教育培训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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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网络游戏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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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医疗美容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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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快递服务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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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1.负责收件、派件,保证收件、送件的准时无误。
2.负责货物在本地区的传递和及时的付款。
3.对有关的商业文件及信息进行归档和提交。
4.完成各项业务工作,按时派发货物,指导客户完成相关材料的填写和回收。
旅游跟团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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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若不幸遇到以上侵权行为
请记住以下电话和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
投诉举报热线12315
全国12315平台
原标题:《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些权益你要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