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洗浴中心用餐时,因为餐厅的台阶太高摔了一跤,不料竟摔成骨折。这种情况下,洗浴中心存在责任吗?前段时间,青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这一天,家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的退休职工吴某某和家人一起在青山区某洗浴中心洗浴并用餐。在用餐过程中,吴某某起身给同排的小孩让座,因用餐服务区的台阶比较高,吴某某在这个过程中从餐区台阶上摔倒并受伤。
同行家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吴某某送住医院治疗,后经诊断,伤者右股骨粗隆间骨折。随后,吴某某将青山区某洗浴中心起诉至青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洗浴中心作为餐饮经营者与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伤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洗浴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此案,青山区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青山区某洗浴中心一次性赔偿原告吴某某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2000元。
对于此案,青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原告吴某某进入被告场所消费,被告应尽到相应的保护、注意义务,为原告提供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由于被告经营管理者的过失,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