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值班律师: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 王佳晨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5-17 23:28

  问:请问律师我得债务人,跑路了怎么办?

  律师解答:民间借贷中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往往会消极应对债权人的追讨。债权人的借款可能随着债务人的失踪,付之东流。如果债权人在遇到债务人跑路时,我们应该用这样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谓债务人跑路,即债务人无法偿还债权人借款,也不愿通过正面协商沟通的方式去解决,而是“搞失踪”,对债权人催款置之不理等消极态度。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第一步应首先核实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步可委托律师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第三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查封债务人财产;

  第四步等待一审程序继续进行,取得胜诉判决后,执行立案。

  问: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一起生活一段时间后离婚的,彩礼还能返还吗?

  律师解答:除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外;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但没有一起生活,如果主张返还彩礼,法院会予以支持。

  概念解读

  1、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一起生活一段时间后离婚的,男方可以为自己争取到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至于男方给女方的彩礼,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已经登记结婚,形成了夫妻关系,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除外。

  2、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但没有一起生活,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在离婚时,如果主张返还彩礼,法院会予以支持的。

  法院判定退还彩礼的案例

  甲辛苦打工3年,积攒了5万元钱,相中一个姑娘(小芳),订婚时甲给小芳家5万元彩礼,结婚登记手续办了之后,小夫妻接触多了,感觉脾气不和,双方决定不结婚了,办理离婚手续,但在彩礼金方面争议非常大,男方说这5万元来之不易,给你这个钱是为了结婚,现不结婚了彩礼钱必须退;女方说,婚结不成是两方责任,彩礼是自愿赠与,不能退。最后,法院判定退还彩礼,依据是虽办理了登记,但未生活在一起,且彩礼给付导致了给付人生活困难。

  法院不支持彩礼退还的案例

  甲和乙结婚三年多了,现因感情不合离婚,但是甲确要求乙返还彩礼6万多,法院并未予以支持,依据是办理登记且生活多年,同时这笔钱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问: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

  律师解答: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合同中相应的格式条款将无效。

  合同的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合同预先拟定好,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常见的保险合同。因为格式条款没有与对方进行协商,所以这些条款常常会损害另一方的权益,为了公平和保护弱者的,法律对格式条款加以了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对合同中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依照对方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说明。

  违反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对方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格式条款,撤销后,无效的仅仅是格式条款的内容,合同的其他条款内容继续有效。

  2.格式条款的无效

  合同中已经订立的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无效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和特征

  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1、一是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二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三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4、四是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从格式条款的产生原因来看,其具有如下特征:

  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规格化、定型化。从合同内容方面来说,格式条款的内容为一个整体,不允许变更,除了缔约时间、对方当事人和标的数量等,合同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都已经定型化。格式条款一经制定出来,就会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对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对待。

  3、对象广泛、重复使用。适用对象的广泛性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反复使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而不是为某一次或几次特定的交易而专门拟定的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的利弊

  格式条款能够得到广泛使用,源于其给现代经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其优点表现在:

  1、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条款的使用减少了每个缔约人协商的过程,节约了协商合同条款的时间,从而加快了交易过程,节约了个别交易的成本,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效率。

  2、增加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使用格式条款,可以使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预先在合同中确定风险,并以合同条款预防风险的发生,限制风险的范围,在当事人之间分配风险甚至将风险移转于他方当事人。

  格式条款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经济意义上,但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其消极作用也相当明显。其弊病是:

  1、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契约自由的原则。由于格式条款的单方预先制定,相对人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契约自由的原则。

  2、对契约正义造成了冲击。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给契约正义造成了冲击,如免责条款、限制责任的条款。

  法律依据

  《合同法解释(二)》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值班体会

  今天咨询的群众可能因天气原因不是特别多,咨询的问题大多集中在婚姻家事纠纷、交通事故、土地补偿纠纷上,我耐心听取并解答,还为部分困难群众书写了民事起诉状、撤诉申请书、保全申请书等材料,经过一天的值班发现,现在前来咨询群众的问题有综合性强的趋势,一个案件中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对于解决问题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普通群众仅凭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可能难以应对,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就凸显出来,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值班律师简介:


  王佳晨,男,1994年9月7日出生,现于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实习,201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士学位,次年通过法律资格从业考试。擅长民事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及刑事辩护。单位位于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西侧创业大厦17层,联系电话:186533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