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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前,中介承诺返还佣金,买完房后中介却反悔推诿;新房装修延误工期、存在质量问题,找装修公司协商赔偿却遭拒绝;珠宝店内购买名牌手表,佩戴后出现质量问题,多次维修问题仍未解决……面对这些消费问题,您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消费者权益日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来啦
宝坻法院选取几个典型案件
为您在消费维权时支招
案例一

中介“购房返佣”是画饼,消费者如何追回返款?

2023年6月,赵某购买天津市宝坻区某小区房屋。6月15日,赵某与房产中介张某在通话中口头约定,购房成功后,张某将所得佣金中的2万元给付赵某。赵某于2023年7月签订购房合同并足额缴纳了房款,但张某迟迟不返还佣金,多次催要未果后,赵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约定返还佣金2万元。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张某口头承诺向赵某返还售房佣金中的2万元,该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有效。张某应按承诺约定的时间、数额履行义务,拒绝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判决张某返还赵某2万元购房款。

近年来,很多房产中介或售楼处销售人员常用“购房返佣”这种优惠方式来吸引消费者购房,但在消费者购房后,某些中介则以各种理由拖延,甚至通过离职、拉黑消费者等方式逃避履行返还佣金的承诺。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采用诉讼的手段维权,但是能否成功维权,需要根据购房人手中持有的证据来综合认定,尤其是本案中的口头承诺这种情形,若消费者手中证据不足以证明中介有过“购房返佣”的承诺,则存在很大的败诉风险。因此,在交易过程中,购房人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房产中介作出的任何服务承诺,应以书面为准,最好约定在居间合同中,同时要保存好房屋买卖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以便维权时举证。
案例二

新房装修遭逾期,可以向装修公司索赔!

2023年3月20日,张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某装修公司为张某坐落于某小区的房屋进行装修,工程期为3个月,开工日期为2023年4月1日,竣工日期为2023年7月1日,合同金额为39000元;若某装修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工程,每逾期一天,需向张某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0.03%的违约金;若某装修公司存在违反合同条款,致使无法完成合同目的或由于经营状况恶化导致破产等原因,明确表明在工期内无法完成工程等情形,则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装修款项,某公司于2023年4月1日组织工人正式进场开始施工,但自2023年5月底停止施工。张某多次催促,但某装修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继续施工。张某遂向宝坻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某装修公司之间的合同,某装修公司退还剩余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张某、某装修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互负法律义务,均应本着权利义务对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对装修公司而言,应当发挥自身的技术特长,审慎严谨地完成装修活动,向张某交付合格的装修成果。现该装修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对案涉房屋的装修,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张某主张解除其与某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符合合同约定,应当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某装修公司应当将超出其实际施工部分的装修款返还张某,对于返还的数额,双方均认可已完工价值为21000元,故某装修公司应当返还张某的装修款为18000元。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若某装修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工程,每逾期一天,需向张某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0.03%的违约金”,现某装修公司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内未完成装修任务,应当按照上述约定支付张某违约金。

装修工期延误是家装纠纷中很常见的问题,消费者在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工和完工时间,具体写到某年某月某日,同时要明确约定工期延误时装修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即每延误一天,装修公司需支付多少违约金,若装修合同中仅写明总装修工期,对于开工、完工时间未作明确约定,一旦出现拖延开工、逾期完工等情况,将不利于消费者维权。此外,在家装领域中,常见的纠纷还包括装修公司未按施工图纸施工、装修材料与约定品牌不符、虚增工程量或减少工程内容、装修存在质量问题等,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增减项目需双方签字认可、工程质保期限等条款,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让自身陷入装修纠纷中;其次,在装修过程中,要实时跟进施工进度,及时通过验收单等书面方式对完成的项目仔细验收,遇到不满意的地方及时与装修公司沟通调整,并保留沟通记录,避免损失扩大。
案例三

买表容易修表难,法官判决退货退款!

高某于2022年6月21日在某珠宝公司购买名牌手表一块,销售价款为27000余元。因使用过程中手表内产生水汽,高某多次要求该珠宝公司对手表进行维修,而维修人员均以打开手表后机盖,用吹风机吹干水汽的方式进行维修,但修好不久后仍然产生水汽。高某遂要求珠宝公司将手表送到官方售后维修处进行维修,该公司答应后却依然以上述维修方式自行维修,后手表再次产生水汽,高某自行前往该品牌手表官方售后维修店维修,却遭到拒绝,理由是该表因质保卡存在涂改即作废,且已过质保期,无法进行质保。故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珠宝公司退货退款,并给付高某因欺诈消费产生的三倍赔偿款。

法院判决
高某以某珠宝公司未提交合格证和相关中文标识,未告知生产日期主张构成欺诈。庭审过程中,高某陈述案涉手表是摆放在柜台由其自己挑选后付款购买,某珠宝公司销售人员未进行介绍。从高某陈述的购买过程可知,该手表由高某根据个人意愿自由挑选,某珠宝公司未欺诈性误导高某购买,某珠宝公司不存在主观上欺诈的故意。虽某珠宝公司未提交案涉手表的合格证和附中文的标识,但其提供了进货记录等证据,能证明案涉手表的合法来源,双方对案涉手表为正品亦无异议,案涉手表附有中文说明书、质保卡,故未带合格证和中文标识不能认定某珠宝公司在出售时存在欺诈行为,对于高某要求某珠宝公司三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虽然不能证实某珠宝公司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但在案涉手表进水后,某珠宝公司予以维修的方式明显欠妥,且在维修过程中存在承诺交由官方售后维修而未履行的欺骗行为,加之在某珠宝公司承诺的质保期内,案涉手表无法享受与其他消费者同等的售后及质保服务,对高某购买该手表的目的造成了较大影响,故案涉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双方互相返还货物和货款。故判决高某向某珠宝公司退还案涉手表及所附包装、说明书、保修卡,某珠宝公司于退货当日向高某退还货款27000余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选择信誉度较高、经营资质齐全、商品质量保障较好、售后制度完善的正规商家或电商平台;网购的消费者,在收到产品后应及时开箱验货并全程录制开箱视频;实体店购物的消费者,在选取商品时应充分阅读说明书,注意商品有无品名、厂名、生产日期及合格证等标志,消费后要及时索要消费票据,留存支付证据、宣传单等消费证据,并与商家明确退换货规定及商品、服务的“三包”规定,以便日后维权。
宝小法提醒:
当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稿:刘菲
原标题:《3·15消费者权益日 | 宝法典型案例,助您消费避“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