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说法 法进万家】第四期 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谁先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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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21 15:32

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谁先进行赔偿?

赔偿顺序有明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温馨提示: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应将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因为保险公司和侵权人都是赔偿义务主体,需要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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