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和依法维权意识,推进纠纷多元化解,协同共治服务保障区域金融高质量发展,3月15日,成渝金融法院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召开3·15联合新闻发布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许捷,成渝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彭贵,成渝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重庆)专职副理事长龙能斌,出席发布会,成渝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成春主持。
发布会上,成渝金融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成渝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重庆)共发布十个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案例,案例主要涉及重庆监管局“金渝网”相关产品服务、“渝快保”、金融适老化服务、防范物流领域“套路贷”风险、防范电信诈骗、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
来自新华社、法治日报、重庆日报、重庆晚报、新华网、央视网、封面新闻、重庆电视台等近20家媒体记者,参加了发布会。
目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发布:
案例一
科技赋能开新局,“金渝网”打造普惠金融“样板间”
案例二
“重庆渝快保”——“一站式办理”让金融消费更便捷
案例三
多措并举打通适老化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
案例四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守护群众“钱袋子”
案例五
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积极推动消费纠纷源头化解
▷成渝金融法院发布:
案例六
王某等投资者与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
案例七
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杨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
周某某等三人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某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成渝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重庆)发布:
案例九
客户A先生与某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例十
客户B先生与某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例六
王某等投资者与某上市公司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
(成渝金融法院发布)
【案例详情】
某公司系一家经营状况良好的上市公司。该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证券监管部门以该公司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构成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为由,对该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数名投资者以该公司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投资差额等损失。
【裁判结果】
成渝金融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明确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并邀请证券期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案件调解,促成原告与该上市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成渝金融法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同时,引导双方当事人将和解协议交证券期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监督执行。各方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实际履行,投资者权益顺利快速获得兑现。
【法官提示】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绝大多数为零散的个人投资者,在应对诉讼的能力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如有的投资者诉讼请求不明确,对“三日一价”以及所诉侵权行为的表述不清晰,有的投资者主张诱空型虚假陈述侵权,却以其买入股票遭受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而且,就同一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陆续起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处理效率。建议个人投资者充分利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尤其是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为代表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模式,提升诉讼能力,降低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
案例七
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
杨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成渝金融法院发布)
【案例详情】
2022年1月26日,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杨某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方式为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物购买价为14.2万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租金总价为165069.98元等条款,并约定承租人违约的,出租人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取回车辆,且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全部损失。
租赁期间,因承租人杨某仅支付了三个月租金后未再支付租金,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遂根据合同约定于2022年6月自行收回租赁车辆。2023年8月,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及违约金、以租赁车辆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关于收回车辆后的处置情况,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一审中称,车辆尚停放在公司控制的场地,二审中称已于2022年6月单方面将车辆处置,处置价为5.08万元,杨某对此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并驳回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成渝金融法院审理认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就其收回的租赁物价值,与杨某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之间进行抵扣,以确定该公司实际损失。
本案中,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其收回的租赁物情况,在一、二审中的陈述不一致,且均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基于现有在案证据,亦无法对案涉租赁物收回时的价值进行准确评估。由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其诉请的损失不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往往会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为避免出租人双重受偿,租赁物收回时的价值应从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中扣除,如何确定租赁物收回时的价值,也是此类案件中常见的争议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明确了三种规则:一是按照合同约定确定,二是根据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来确定,三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双方虽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但此种方式无疑会导致诉讼周期延长、诉讼成本增加,不利于纠纷高效化解。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科学、合理约定租赁物价值确定方式,既包括合同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价值确定方法,也包括发生事故导致损毁等非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价值评估方式;既可对租赁物的折旧率进行具体约定,也可对评估机构进行事先选择作出约定,双方尽量通过合同事先安排以减少纠纷、降低维权成本。
案例八
周某某等三人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某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成渝金融法院发布)
【案例详情】
2022年6月,文某作为投保人,通过网络电子系统,为川A9XXXX小汽车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某支公司购买了“平安驾乘无忧三代升级款”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受益人法定。险种包含“平安产险驾乘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的保额为60万元。
同年9月,张某违规驾驶重型载货车,车辆侧翻碾压李某某驾驶的小汽车,致李某某当场死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司法鉴定意见,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李某某驾驶的车辆不存在安全隐患。案涉保险条款记载了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若干免责情形。电子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有“贵公司已向本投保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做了明确说明”等内容,“投保人签字”处有“文某”字样,影像查询页面有一幅“文某”人像照片。
周某某等三人作为李某某的直系亲属和配偶,认为投保之后保险人没有将保险条款交给投保人,投保单仅有签名,未记载免责事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支付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赔偿金6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某支公司向周某某等三人支付保险金60万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成渝金融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人提交了投保案涉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时的视频及截图、投保单等证明材料,拟证明案涉驾乘无忧险系投保上述保险时一并投保。但视频及截图仅出现了“平安驾乘无忧险”字样,未显示投保人点击进入了该险种的保险条款内容页面,并进行阅读和明确知悉该保险条款的过程。仅凭投保单中“贵公司已向本投保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做了明确说明”的内容以及签名,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对于网络电子投保流程相关资料的记录和保存,保险人具有相应的技术优势和便利,监管部门也有“可回溯管理”的相关要求,但本案中保险人未举证证明,在投保人投保时,其已就案涉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案涉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在数字经济的大背景下,网络电子投保业务的快速推广普及,在给社会公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对此,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关于网络投保“可回溯管理”的规定,要求保险机构通过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对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以供查验。消费者应在网络电子投保过程中提高警惕,确认保险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的资质,详细阅读和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重要事项。
案例九
客户A先生与某金融机构
借款合同纠纷调解案
(成渝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重庆)发布)
【案例详情】
2021年,个体工商户A先生资金紧张,并以自有住房抵押,向某银行借款35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2月,银行向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先生偿还借款本息,并对案涉抵押物进行折价拍卖。同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要求A先生偿还本息33万元,银行对案涉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A先生不服,向成渝金融法院上诉,表示愿意还款,希望银行宽限时间。成渝金融法院结合A先生的实际情况,将案件委托成渝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重庆)(以下简称“消保中心”)调解。
【调解过程】
一是发挥专业优势,展现有真情的沟通。该案中,A先生情绪极不稳定,有过激言论,存在过激行为倾向,有延长还款期、缓解贷款压力诉求,而银行希望通过处置抵押物,清收压降不良,双方分歧明显。消保中心充分发挥专业服务优势,指定专职调解员加强沟通协调。双方在调解员的用心用情沟通下,同意调解化解纠纷。
二是人大代表助力,打造有温度的调解。在成渝金融法院指导下,消保中心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加入调解阵营。代表认真分析该案特殊情况,指出“调解要有温度”,并积极引导调解员安抚消费者情绪、疏解其内心症结,向A先生宣传普及金融法律知识,讲解银行主张权利的正当性、合法性。同时,也建议银行机构考虑A先生的特殊情况,积极践行消保为民理念,给予还款宽限期。经过调解员4小时的暖心、温情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
三是维护双方权益,做好有频度的回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为切实保障当事双方权益,中心调解员进行了有频度的回访,引导双方执行好调解协议。电话回访反馈,双方在正常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并对调解员及承办法官的居中调解表示感谢。
【案例启示】
一是拒不履行合同,存在违约失信风险。A先生不履行借款合同义务,存在较大违约风险。法律规定,借款人不还贷款时,银行机构有权向属地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财产,如果债务人名下没有可执行财产,又拒绝履行法院判决,则会影响消费者个人征信报告,并限制消费者高消费、出境等行为。如果有还款能力拒不执行,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是理性表达诉求,妥善解决金融纠纷。该案中,A先生因受疫情、经济环境以及工作家庭变故、个人消费习惯等多因素影响,家庭收支失衡,无力偿还贷款。而银行也按规定清收化解不良。当双方分歧较大产生消费纠纷时,双方任何一方采取吵闹、纠缠甚至其他过激行为,都无助于纠纷的化解。双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心平气和的沟通,理性表达各自诉求,为妥善解决纠纷提供良好的氛围。
三是巧用非诉调解,提升依法维权能力。遇到金融纠纷时,切勿相信“征信修复”“代理退保”等非法代理,自觉抵制“消除负债”“不当得利”等诱惑,可选择非诉调解方式化解。调解较其他方式维权,更便捷、高效,纠纷化解更省时、省钱和省心。成渝消保中心作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庆监管局指导设立的行业调解组织,为金融消费者纠纷多元化解提供了一条新的通道,免费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投诉转办、纠纷调解、业务咨询以及金融知识宣传等服务。
案例十
客户B先生与某人寿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案
(成渝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重庆)发布)
【案例详情】
2020年,B先生经朋友小刘(某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推荐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签合同时,B先生在外地,让妻子代为签字,保单投保人为B先生,被保险人为B先生的妻子,保单缴费频次为年缴,缴费期间为10年。2020年至2021年,B先生均通过转账方式正常缴纳保费。2022年,受疫情及经济环境影响,B先生资金紧张,未再缴纳保险费。2023年,B先生以投保人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投诉,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所缴保费,保险公司表示不能满足B先生的诉求。B先生对保险公司处理不满,向成渝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重庆)(以下简称“消保中心”)申请调解,消保中心在征求双方意愿后,受理了B先生的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一是瞄准焦点化纠纷。经调解员核实,保险合同投保人确属B先生妻子代为签名,但B先生表示,在投保后接到保险公司回访电话,知晓保单内容。双方纠纷焦点在于,B先生认为,投保单非本人签字,保单无效,应退还所缴全部保费。保险公司认为,B先生的妻子虽代为签署了投保材料,但保单回执及电话回访均无异常,且B先生投保后也按时足额缴纳保单续期费用,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保险公司无法满足B先生的诉求。
二是法情结合促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本案中,虽然B先生的投保材料非本人签字,但是B先生持续缴费可视为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调解员认为,B先生全额退保的诉求缺乏法律支持。在调解中,调解员也向投保人讲解法律法规和保险责任条款。
三是通过调解员反复深入和用心用情的沟通,B先生也经过慎重考虑后,表示愿意继续持有重疾保险。保险公司也理解并结合B先生的特殊情况,积极向上级报告,争取相关支持,并为B先生申请保单复效及办理补签名手续,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案例启示】
消保中心坚持依法依规、依理依情,充分运用法与情相结合的疏导方法,注重依法调解、据理调解、用情调解,彰显金融纠纷调解的“温度”。
一是保险投资要理性。结合本案情况看,金融消费者要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全面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现金价值和退保损失等重要信息,并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合适的产品或服务;保险机构也要积极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投资理念。另外,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广大金融消费者要认真阅读合同,了解权利义务,审慎对待合同签署、风险测评等重要环节,增强诚信理念、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提升风险责任意识。
二是保险退保要理性。结合B先生退保案例看,一份保险合同依法解除后,原有的保障就没有了,如果出险,就缺乏风险保障,可能造成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经济压力大,重新投保又会出现保费上涨、除外责任、加费承保甚至拒保等情况,也失去了保险公司提供的紧急援助、导医导诊等增值服务,无论从眼前还是长远看,都会支付更高的成本。消保中心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保险退保要理性和审慎,不要相信“代理退保”等非法职业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