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旅行,真务工
2018年7月,张某某(化名)被境外高薪工作引诱,利用他人制作的虚假证明材料、编造出入境事由骗取韩国旅游签证,自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间七次前往韩国务工。
偷越国境不可行,情节严重要判刑
经查,张某某在国内从事装修行业,偶然听说去韩国打工收入高,但由于自己年龄偏大,没有一技之长,通过正规的劳务公司办理不了出国务工手续,经工友介绍,花18000元找“黑中介”制作了虚假银行流水等证明用于办旅游签证已达到出国务工目的。
法院认为,张某某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张某某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国家安全高于一切,切莫以身试法
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事关维系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边)境安全以及社会稳定。近年来,少数人受国外高薪引诱,怀揣暴富梦铤而走险,非法出入国边境,触犯法律底线,暴富梦变铁窗泪,实不可取。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以案释法:偷越国境去“旅行”?这事儿肯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