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60后女子多次贩卖淫秽物品牟利,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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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2 18:27

以案释法

近日,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多次利用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件,被告人曾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情回顾

2020年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通过物流从马某某(另案处理)处以1.75元至1.82元的价格购买淫秽影碟,再通过物流将淫秽影碟以2.25元至2.5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等十余人。

2023年7月6日,被告人曾某某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8月8日,公安机关从王某(被告人曾某某的儿子)处扣押曾某某存放于其租赁在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一处仓库内的大量淫秽影碟,同年12月8日,曾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有退赃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贩卖的部分淫秽物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其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涉案财物依法处置。

法官说法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述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以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在本案中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侵害社会文明风尚,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原标题:《【以案释法】60后女子多次贩卖淫秽物品牟利,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