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1244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的规定。
民法典第1244条条文演变
原《侵权责任法》第77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本法编纂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高度危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承担这种责任无须考虑侵权人的过错;但是,如果受害人举证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那么在受害人损失明显大于赔偿标准时,仍然适用限额标准有失公平。
民法典第1244条条文解读
(一)设置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的缘由
高度危险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其重要特点之一就是无论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高度危险责任人都必须对损害承担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因此,法律对于高度危险责任人的要求非常严格。
但是,从行业的发展和权利义务平衡的角度来看,法律必须考虑在这种严格责任的前提下,对相应的责任限额作出规定,这也是许多国家在高度危险责任立法上的一致态度。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问题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如果法律对不同类型的高度危险责任有赔偿限额规定的,要依照其规定。
目前,我国主要在航空、铁路和核事故中规定了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虽然海上运输损害赔偿有《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作为适用依据,但海上运输方式是否为高度危险作业,尚有争议。
此外,国务院2007年公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原第33条曾对火车等高速运输工具致人损害的赔偿限额作出规定,但该条规定在2012年清理时,已被删除。
(二)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的例外
本条但书条款明确规定“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即在此情形下可以不适用限额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的法理依据在于,在侵权法中,加害人的过错对确定赔偿责任范围是有重大影响的,它表明的是法律对加害人行为的谴责程度。
在无过错责任场合,无过错责任原则仅仅表明对某种危险性特别严重的侵权领域,要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的保护,即使加害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也要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填补。
但是,即使在这样的场合,根据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法律对其的谴责程度也是不同的。
那就是,无过错的加害人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有过错的加害人在这样的场合应当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轻重的区别,体现的是法律对主观心理状态不同的加害人的不同谴责和制裁的程度要求。
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侵权法的公平和正义。[3]
适用指引
关于本条的适用,要注意有关但书条款的具体适用问题。一是要理解和遵循“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和“后法优于先法”的规则。此但书条款的适用范围目前主要针对的是现有法律规定的有关限额责任的情形,在今后有关法律对高度危险责任类型的限额赔偿作出规定后,此但书条款同样适用。这可以理解为此但书条款构成了一般规则之外的特殊规则,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在后的法律即使仅写明限额赔偿而无例外规定,也应优先适用本条但书条款的规定。二是但书条款的适用情形,在法律上限定为“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从该条款文义上看,若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即可突破有关限额赔偿的规定。而在行为人具有一般过失的情形下,相关具体适用问题,可以在审判实践中作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