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美受害人》背后的法律问题
(一)职场性骚扰
“ 遭遇性侵害,不去指责受害者,我们应该把目光放在侵犯者身上,努力留下证据,严惩侵犯者,同时告诉受害者们,你们没有错,错的是加害者!”
近日
热播剧《不完美受害人》大结局
该剧因聚焦
性侵害、家暴、网暴等
热点现实话题
而备受关注

男主何非嗜赌成性,为还赌债,以爱之名,在周年旅行时,杀害妻子,并制造妻子失踪的假象以此顺理成章继承巨额财产。
剧情以一桩
第三方匿名报警的
职场性侵案展开
让我们一起追剧学法
抛开错综复杂的剧情
学习背后的法律知识
本期带大家
从法律层面了解一下
性侵害
故事从一宗性侵疑云说起
董事长成功被指控涉嫌强奸下属赵寻
事发现场
赵寻否认受到侵害
五天后
赵寻又报警指控强奸
在父母的追问下
她痛苦表达确实被侵害了
但在与成功见面时
赵寻看着又很自愿
她为何不在性侵当时反抗?
她的证词缘何前后矛盾?
两位当事人之间
究竟是刑事犯罪还是权色交易?
警方最终因证据不足释放了成功
那么什么行为构成强奸罪呢?
何为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强奸,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二是奸淫幼女,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
1.“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2.“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恐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的手段。
3.“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具有与暴力和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
●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
●利用妇女熟睡之机;
●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
●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
●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
●假冒治病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如何把握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关于是否违背被害妇女意志的认定,由于行为人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强制手段和客观环境不同,被害妇女的反抗形式亦相应不同,有的不顾一切剧烈反抗,有的胆战心惊挣扎哀求,有的望而生畏没有反抗。
因此,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来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敢于反抗、是否知道反抗,对妇女未作反抗或无明显反抗的要综合把握案发原因、经过,具体分析,仔细甄别。
一般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1.案发时妇女的认知能力
被害妇女的认知能力是其意思表示的前提,在判断其意思表示之前,首先要对被害人的认知能力进行判断。对于缺乏正常认知能力的人来说,其“同意”无效。如对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患或痴呆者而与之性交的,即使征得其“同意”,也成立强奸罪。
2.案发时妇女的反抗能力
司法实践中,不同的被害妇女由于其自身性格不同,对强奸行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反应不尽相同。被害妇女能否反抗、是否敢于反抗难以有统一的认定标准,需要结合被害妇女的内心状态、所处环境及面临的风险等进行综合考虑。
3.被害妇女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
同时,为准确把握案件定性,还应当对被害妇女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进行分析,如双方之间的关系、案发当时的环境以及事后女方的态度、告发的原因等。
“半推半就”:半推半就是一种犹豫不决的心理,通常指妇女既有不同意的表示——推,也有同意的表示——就。在妇女犹豫不决或者心理矛盾时,与其发生性行为,要对双方的关系、性行为的发生环境、事发女方的态度及告发原因等事实和情节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妇女“推”的表现可以视为羞愧的表现,行为人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同时也没有明显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反之,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愿,实际上也确实违背妇女意愿,则构成强奸罪。
“利用从属关系、职权关系”:利用从属关系或职权进行胁迫,迫使就范,构成强奸罪。但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双方互相利用,各有所图,从而发生性行为的,不属于强奸。
“欺骗型强奸”:事实错误会导致妇女的承诺无效,但动机错误不影响妇女的承诺。例如,承诺“陪睡后给予利益”,不构成强奸罪。
剧中认定成功构成性骚扰
对此法律如何惩戒与救济?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面对职场性侵害怎么办?
1.表明立场,不忍让和逃避。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一款对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已有明确的界定,不管是用言语,还是用文字、图像或者肢体行为等各种方式,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对其实施的性骚扰行为,法律都是明文禁止的,女性朋友应该及时觉察,勇敢说“不”!
2.及时报警,留存证据。遭遇性侵害、性骚扰时,最有力的保护手段就是立即报警,在警察的指导下搜集、固定证据。如果现场情况不具备立即报警的条件,可以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有意识地搜集和保存证据,保留身体上留下来的一些痕迹和现场痕迹,后详细告知警方自己的被侵害过程并将证据提交给警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做好后续保护工作。在性侵害发生的72小时内,要去医院妇科挂号,说明自己的遭遇,告知医生需要收集证据。注意,去医院最好是由警方带去指定的地点,指定地点的医生对于流程等比较熟悉,可以更快收集证据。除了去医院外,还需要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采集证据后,要及时服用紧急避孕药,同时要尽快去医院进行相关的性病检查,预防感染。
如果只是性骚扰,没构成刑事犯罪,可向相关单位进行投诉救济:
●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性骚扰行为实施者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等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有关机关以及当地妇女联合会进行投诉。向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是法律赋予被骚扰者的法定权利,被骚扰者有权向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并请求调查。
▌本 文 来 源:包 头 中 院 微 信 公 众 号 (ID:btzjfy)